提交日期:
2009-08-2814:39:5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监字第5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乐萍,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火把山长征花园1栋3门605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兴国,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一片天泰花园17栋中门106房。
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湖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乐萍与被申请人程兴国、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的(2008)湘高法民申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乐萍申请再审称,其先向程兴国提供了歌曲《望子成龙》的CD,但未得到程兴国的认可,双方于2003年12月31日结算了费用。后张乐萍将《望子成龙》歌词重新谱曲,歌名改为《你就是真龙》,交给了程兴国,程兴国在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卷烟厂的香烟广告宣传。原审判决误将《你就是真龙》和《望子成龙》作为同一首歌,继而将《望子成龙》作曲费等同于《你就是真龙》的作曲费不符合事实。请求改判被申请人赔偿侵犯其《你就是真龙》曲谱著作权损失费20万元及诉讼费用。
程兴国与卷烟厂辩称,原北京东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文公司)委托张乐萍给程兴国、佘致迪作词的歌词《望子成龙》谱曲,张乐萍谱曲后以《你就是真龙》为名提交了MTV样品,东文公司或程兴国从未见到也未收到过张乐萍现在提出的所谓另外一首名为《望子成龙》的CD,张乐萍也无证据证明将所谓《望子成龙》的CD交付。在原审中张乐萍是以广告歌曲《你就是真龙》侵犯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为由起诉的,争议焦点也围绕着委托合同是否包括作曲著作权进行,张乐萍从未提出过存在两首歌。假设存在张乐萍为《望子成龙》歌词谱过两首曲的事实,也属于其履行委托创作合同的创作过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程兴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东文公司委托张乐萍为《望子成龙》等两首歌词作曲,并为该两首歌曲及另一首歌曲制作录音。上述歌曲用于卷烟厂作为企业歌曲进行广告宣传,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2003年11月27日,张乐萍开出经费报价,单价为1500元/首,经费4500元整。2003年12月31日,张乐萍与程兴国对报价进行了协商,程兴国在报价单上作了两处改动,即标明“包括作词作曲费用”,经费改为“陆仟元人民币”,程兴国签名并注明了日期。报价单左下侧原有张乐萍用蓝色笔书写的“我是真龙和望子成龙不作为南宁烟品牌歌的前提下本人同意东文的讨论方案,张乐萍2003.12.31”,后被张乐萍用黑色笔涂掉并在报价单右下角用黑色笔书写“同意张乐萍2003.12.31”。同日程兴国安排东文公司工作人员向张乐萍支付了6000元。后张乐萍向东文公司交付了《你就是真龙》MTV样品,《你就是真龙》即对《望子成龙》歌词谱曲后的名称。2004年6月,卷烟厂将《你就是真龙》歌曲制作成音乐电视,为真龙牌香烟作广告宣传,并在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连续播出。
本院再审期间,张乐萍提供了与《你就是真龙》歌词相同但曲谱不同的《望子成龙》曲谱及CD。另查明,2008年9月4日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更名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张乐萍与东文公司之间系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即张乐萍接受东文公司委托为涉案曲目的歌词谱曲,东文公司向张乐萍支付报酬。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即《你就是真龙》系张乐萍履行合同义务创作的作品,认定《你就是真龙》与《望子成龙》是名称不同的同一作品,在东文公司向张乐萍支付报酬后,该公司将《你就是真龙》交给卷烟厂作为企业歌曲使用行为合法,并无不当。现张乐萍主张原审法院将《你就是真龙》和《望子成龙》作为同一首歌曲认定系误认,没有事实根据。因张乐萍不能证明其向本院提供的《望子成龙》曲谱及CD光盘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客观存在,且该证据不能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故对张乐萍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乐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乐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硕
-
想要知道在我国对于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著作权纠纷侵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4一、什么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 著作权法" 著作权侵犯的民事责任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4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损失。赔偿损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障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
著作权侵权转载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11著作权侵权转载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
著作权纠纷中侵犯著作权的证据怎么保全,著作权纠纷怎么预防和处理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