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行的法律定性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行的法律定性是:
行为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行为应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挪用行为需具备非法活动性、营利活动性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性。挪用的款项应属于公款范围,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对于营利型挪用,挪用金额一般应在一万至三万之间。非法活动型挪用无金额和时间限制。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不影响对挪用人的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
三、挪用公款罪能否取保候审
挪用公款罪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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