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如何化解困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08:12:07 388 人看过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7年11月20日,我国第一家环保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已设立了一百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但是,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些新设立的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环保法庭应有作用难以发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我国现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但环境问题具有群体性、流动性、累积性、综合性、潜伏性、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等方面的特点,很多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人,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成为起诉的主体。

二是现有环保法庭缺乏审判机制创新。现有环保法庭不管是实行“四审合一”还是“三审合一”,其创新点无外乎把原本分别属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环保类案件进行统一审理,有的还负责该类案件生效后的执行,从而实现“三审合一”抑或“四审合一”,但其在案件审理的程序和实体规定上与原有的审判方式并没有实质区别。

三是环保法庭专门化审判组织“不专”。普通法庭也能受理环境污染案件,但主张专设环保法庭的学者认为,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许多法官相关知识欠缺,审理环保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而环保法庭则可以汇集一批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惩处环境犯罪极为有利。然而,目前通过核查各家环保法庭人员配备可以清晰地发现,环保法庭并没有突出专业化环保法庭之“专”,其人员配备仍是来自于其所属法院内部从其他审判法庭抽调而来,其所具有的环境法专业知识与普通法庭法官相比并没有什么明显不同。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困境的解决方案

环保法庭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为使其应有作用得到发挥,促进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急需扩张。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1970年美国制定了《清洁空气法》,首创了“公民诉讼条款”,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纪元。“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最终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机关及有关组织基本上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背景,由其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受到地方行政阻挠。因此,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必要进一步放宽。

二是公民环境侵害维权意识急需提升。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而同期环境纠纷诉讼案件变化却不大。环境纠纷案件发生后,群众的主要选择往往是前往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信访,而不是到法院进行诉讼。在面对环境污染的侵害时,有的人选择忍忍算了,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即使选择信访也不愿提出告诉。再加上环境案件取证难,诉讼主体存在诸多限制,因此真正起诉到法院的少之又少。在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解决了诉讼主体问题的情况下,还需要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不断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环境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鼓励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专门司法机关审判力量急需增强。审判毕竟是在审判人员的操作下进行的,法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每个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也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权威。随着社会分工向精细化发展,法院内部的审判业务分工也是益发精细。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为例,该庭就按照法官业务之擅长细化分工为主开设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地产权、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合议庭。不过,环境案件由于以往受案很少,绝大多数法院缺乏相应的专业型人才,当突然遇到环境类案件的时候,由于办案法官缺乏相应的业务知识,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设立环境法庭,由于缺乏专业型人才,还是要从法院其他法庭的审判人员中抽调,问题依然不会得到解决。随着公益诉讼主体问题的逐渐解决以及人民群众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将来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纠纷案件将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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