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救济-孟朝领律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4:22 332 人看过

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因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实践中,案外人对于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异议的提出。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或口头均可,并附理由。

(2)异议的管辖。从便于审查的角度,由执行法院管辖为宜。

(3)异议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4)裁决。异议应由执行法官裁决。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裁定将处分或程序撤销或更正。

(5)复议。对执行法院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后可视情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并可将原执行处分或程序变更或撤销。

我国法律未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作出规定,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执行监督制度,但执行监督只是法院间的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到程序之中,而且执行监督程序并不依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而必然启动,造成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性救济的缺位。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域外强制执行立法的经验,明确听证审查方式为执行机构合议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表面审查的法定程序,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赋予案外人不同的诉讼地位,以弥补现有法律之不足。

一、明确听证审查方式为执行机构合议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表面审查的法定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的“法定程序”,仅仅规定了审查后的处理原则,出于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尝试了各种方法,其中听证审查方式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活动中被广泛运用。所谓听证,就是执法者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予利害关系人充分说理的机会,使幕后的背对背的审查,变成公开的面对面的审查,令利害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正的需要。

听证审查的规则是:(1)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案外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相关证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由执行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负责执行案件的执行员一般不参加合议庭,只作案情介绍人。(3)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秩序的义务。(4)听证开始,案外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申请执行人反驳,提出相反事实和证据;双方质证、辩论。(5)合议庭评议。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应强调指出的是,执行机构合议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且只能是表面审查,重点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笔者认为,在确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前提下,通过听证审查这种两造对抗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情形执行机构可迅速处理,提高执行效率:(1)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继续执行;(2)申请执行人认可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二、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赋予案外人不同的诉讼地位,以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

通过听证审查,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金钱债权和交付非特定物的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但在交付特定物的案件执行中,因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特指的,案外人若对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主张权利,实际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则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而不应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来处理,故负责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合议庭应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及与该项内容密切相关的内容一并中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则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另外,笔者认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应当赋予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

通过听证审查,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主张不能统一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通过构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争议的执行标的物的归属问题。案外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本无任何实体法律关系,但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时,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案外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侵害,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情形中,案外人应处于异议之诉的原告的诉讼地位。争议的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典权人、占有人均可成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关于被告之确定,域外强制执行法一般规定案外人可以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只有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时,方可以其为被告。笔者认为,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立法例,除可列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外,被执行人若否认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时,可列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经审理后,法院应视情作出如下判决:诉讼理由成立的,宣告案外人对特定财产有特定的权利,并判决不得对特定的财产强制执行;诉讼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案外人之诉讼请求。确立异议之诉制度后,法律上还应确立上诉审制度,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上诉权。

关注执行救济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恶意异议的防止,否则就可能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行使执行救济请求权,但并不能排除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以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之可能。

为防止案外人恶意提起异议之诉,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笔者认为在构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同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配套措施:(1)参照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待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2)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若查实案外人提供虚假证据甚至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借提起异议之诉,以非法延缓或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3)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为提高执行效率,不至于因案外人异议长期悬而不决而使执行停滞,执行机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要求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即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1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执行异议相关文章
  • 法院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案情]2006年11月28日,公司A与公司B签订租赁合同,公司A将部分厂房及设备出租给公司B使用。2007年10月17日,公司A起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B支付租金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公司B的缝纫机98台。10月18日,法院裁定查封了公司B从租用公司A厂房内搬出并已存放于公司C的缝纫设备54台和存放于纳佳公司的缝纫设备44台。同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公司B应支付公司A租金、违约金合计15万元。公司A于2008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公司C于4月9日提出异议,对查封缝纫设备中的68台主张权利,认为68台缝纫设备属公司C所有。5月6日,法院裁定驳回公司C的异议。同年6月10日,公司C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法院查封的68台缝纫设备为其公司所有。审理中,公司C向法院提供租赁合同1份,证明公司C将缝纫设备共计68台出租给公司B,租赁期限自20
    2023-08-04
    57人看过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一)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二)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二、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强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分三种情况: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发生法律
    2022-12-07
    352人看过
  • 对新民诉法增加规定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救济途径与程
    一、积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显然,这一增加规定符合了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犯,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第二、对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二、消极影响。每一事物的出现总会存在正、反两方面。从积极方面看,此规定增强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功能,但从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
    2023-06-06
    235人看过
  •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是否暂停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则
    一、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是否暂停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在审查和复议期间,一般不会暂停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则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效率优先原则。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2.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3.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法定原则。4.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
    2023-06-06
    257人看过
  • 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规定是什么法律
    一、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规定是什么法律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规定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三、执行异议诉讼费收多少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023-08-29
    419人看过
  • 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判决书下来了下一步该怎么办判决书下来了下一步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执行人,而人民法院未追加,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属于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三
    2023-03-21
    192人看过
  • 何为执行异议案外人
    法律综合知识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要求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类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案件范围内所说的案外人,是特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人。也就是案外人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概念,并非所有执行案件以外的人都能以适格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5-13
    264人看过
  • 人民法院的侦查手段与经济案件
    1、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2、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3、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4、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5、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
    2023-07-02
    287人看过
  • 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法律救济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轨道,行政主体不履行(含不正确履行,下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可以依照该法第12条第11项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应当怎么办?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专家们有的主张走民事诉讼途径,有的认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那么,究竟孰是孰非,还有没有其他救济路径呢?这是亟待弄清楚的现实问题。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应走什么样的救济路径,首先涉及的是如何认识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或优益权(特权)。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模式:行政自行解决与司法诉讼解决。法国模式强调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享有优势地位,德国模式则持当事人地位平等观念。因此,在法国,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特权可以直接采取诸如金钱制裁、强制执行、单方解除协议等制裁手段,而无需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还认为,
    2023-06-06
    236人看过
  •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一、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二、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下面分别论述对两种执行异议的处理办法:(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
    2024-01-18
    322人看过
  • 对法院的执行查封异议可以吗
    查封后依然可以进行异议登记。因为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厉害关系人是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而提执行异议的理由完全可以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在拿到中止执行裁定后,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依法提起诉讼,确权后变更登记事项。然后持变更后权利凭证,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依法可以提出异议。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2023-02-25
    56人看过
  • 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什么?
    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实体权利以所有权为典型,包括用益物权、特定债权如租赁权、无过错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4-05-16
    260人看过
  •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什么法院起诉
    一、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什么法院起诉1、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是什么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
    2023-06-14
    334人看过
  • 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
    一、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如下区别:1.异议的主体范围不同。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金钱债务并被执行机关通知履行的本案以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2.异议的期限不同。执行异议的期限为15日,从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的次日起计算。而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提出。3.处理异议的原则、方式不同。执行异议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绝对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4.异议期间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同。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机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根据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有所不同: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
    2023-06-06
    299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执行异议
    相关咨询
    •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对执行标的的处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法院怎么审查第三人的执行异议?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0
      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65条规定:“第三
    • 2022年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如何审查,怎么规定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0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好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提高执行率和执行准确度,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如何审查,怎么规定的?
    • 审查异议期间,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执行标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执行异议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03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