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受信托法的两点反思:法律传统与制度冲突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52:34 439 人看过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成文的法典。因此,继受法律,本来只能到法典主义国家去移植,英美法的普通法不在选择之列。因为普通法是由法官一手制造和培育出来的,判例法的适用和演进也离不开法官。只有熟悉判例法体系方法的法官,才能够依靠经验和才智,从判例的长河中发现法律,在司法中运用新的法律规则。判例法法学教育,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也采取学徒制方式;即使在职业学校里也需法官夫子自道地传授知识,进而法官又是法学教授和法学家。这一切共同规定了普通法是法官的法,是很难移植的。信托法作为普通法的一员,自然也具有这一特点。尽管信托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典化为其实现跨法系移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信托法对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与冲突。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兹事体大,必须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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