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8月下旬召开的各市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长会议上讨论修改,现正式颁发,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报告和评估的管理工作,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下称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某种某方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两级: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至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表一要求填写情况,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在登记建档的基础上,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下同)。
第五条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对接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分级,经过初评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级(地级市,下同)劳动部门将初评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并上报省劳动厅。
第七条省劳动厅会同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成重大事故隐患审查小组,对各市报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审查。
第八条经省审查小组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并由参加评估的专家负责写出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省劳动厅。
经审查小组确认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省劳动厅报劳动部,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事故隐患整改及事故预防工作上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分火灾、水灾、爆炸、坍塌、交通及其他);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包括资金、物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以立即整改或短期内难以整改见效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制定计划,协调单位与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隐患的评估工作并监督隐患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下称《监察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给劳动安全和矿山安全卫生整改指令,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对在短时间内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责令隐患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对不整改的单位,劳动部门可按《监察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十日内将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按附表二的要求进行统计建档,分别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普查、建档、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将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按附表二的要求进行统计建档,分别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瞒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按时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监察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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