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1年3月13日
生效时间:2001年3月13日
财企[2001]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集团:
为做好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破产经费测算工作,确保职工安置和企业关闭破产的顺利进行,现将《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
1、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2、《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摘要
附件1: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文件)为主要依据。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二)一次性费用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1~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上述两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F03表的要求测算填报,填表必须要符合实际。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土地变现收入也要据实测算填报。(四)亏损补贴基数
按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五)资金缺口的计算分三种方式计算:
1.企业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3]计算。
2.当企业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10]计算。
3.企业没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计算。
四、测算工作要求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测算。如实填报《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F01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基础数据表》(F02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F03表),并编制费用测算详细说明。
五、测算方案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审核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料。
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5.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7.费用测算表的计算机软盘(excel)。
附:1.《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表》(F01表)
2.《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基础数据表》(F02表)
3.《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F03表)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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