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新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不包括本数,下同),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超大城市内地有7个
根据统计数据,除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外,我国内地市辖区(不包括所辖县和县级市等)人口数量超千万的城市共有7个。(注:广州、武汉数据来源为2013年统计公报,其余数据来自2012年公布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公报)
上海:2231万
北京:1882万
重庆:1569万
广州:1292万
天津:1109万
深圳:1035万
武汉:1022万
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
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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