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组成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19 29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十三条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由国家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作,并承办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保留仲裁员资格,可聘为兼职仲裁员。

已聘请的仲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仲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解聘,有关部门可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会根据事实、依照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均可向本会申请仲裁。前款所指的争议,包括:(一)中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二)发生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三)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的争议;(四)其他涉外的争议。第四条本会依法不仲裁下列争议事项:(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2023-04-21
    450人看过
  •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珠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珠海市。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或者纠纷不予受理:(一)劳动争议;(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仲裁
    2023-04-21
    338人看过
  • 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0年7月31日南通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
    2023-04-21
    185人看过
  •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
    2023-03-16
    153人看过
  •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
    2023-04-21
    498人看过
  •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镇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
    2023-04-21
    5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土地仲裁委员会由几名仲裁员组成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 中国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仲裁员员范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27
      仲裁庭由4名欧洲籍仲裁员和长期居住欧洲的门萨构成。其中,德国籍沃尔夫鲁姆法-官为菲律宾方指定,其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代为指定,包括门萨和法国籍的科特、荷兰籍的松斯、波兰籍的帕夫拉克。其中帕夫拉克是柳井未与中方协商代为指定的中方仲裁员代-表。南海仲裁案由始至终就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图谋。某些域外国-家妄图借仲裁案否定中-国的南海主-
    •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6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人员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3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录用部门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员工代表: 一般发生在员工代表大会和员工大会上。 3、使用者代表: 使用者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几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负责。
    •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14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