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丰周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46 152 人看过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丰周,男,1975年2月4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丰周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丰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

2、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丰周在孙营集贸市场内,将在此赶会的刘文礼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97元、农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后部分现金及物品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丰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丰周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2、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丰周伙同他人在兰考县孟寨乡孙营集贸市场内,将在此赶会的兰考县南彰镇胡里村村民刘文礼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97元、农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后将800元现金及其它物品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丰周供述;2、被害人刘文礼陈述;

3、证人郭**、武**、孙**、孙**、苏**证言;

4、书证:被告人孙丰周户籍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丰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大部分赃款已退还失主,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丰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代审判员亓国战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张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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