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作为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7:32:54 168 人看过

一、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存储在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很难被修改,但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离婚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二、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要想以传真作为离婚证据,一定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为,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三、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想要以短信作为离婚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综上,短信和电子邮件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能力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肯定,传真是否采信要看情况。但是,想要手机这几种作为离婚证据都需要注意尽可能的增强其客观性,才会得到法院的采信,增加自己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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