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解决群众居住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城建工程、物价、税务、公安、人力资源、计生、、城管、金融管理、统计、国资、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妇联、住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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