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体系,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提出申请。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数和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数;
3.货币化安置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
4.支付方式和时限;
5.搬迁时限;
6.争议的解决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六、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拆迁人可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七、被拆迁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应进行严格审查、如实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向家尾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村民利益,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织成员参加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向家尾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街(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城乡统筹办(或区政府确认的相关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布《向家尾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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