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02:20:14 198 人看过

(一)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提出,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这一规定,明确了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最基本要素。所以,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用,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能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诉讼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诉讼凭证提交。

(二)真实性和关联性

由于微信聊天软件没有实名,无法认定该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本人,那么在法律上,微信证据和纠纷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待证,因此,必须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就是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而对账号的身份认证,当前的司法现实操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当事人自己承认,由当事人在法庭庭审活动中认可自己即为微信聊天的相对方;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采用本人自拍照作为头像,清晰可分辨,和当事人特点相同;3、网络实名制、电子数据发出人身份资料认证;4、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提供证据。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当事人若想以一己之力收集数据十分困难,技术方面和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度方面是最大的难点。

一、微信证据的搜集方法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第一,在实务中,消费者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由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很容易损毁,比如账号丢失、误删等。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

第二,注意聊天内容的连接性,假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不加任何处理,保障真实性。对微信语言聊天的截图也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很多当事者为了快速存储,而把相关资料存进U盘等工具当中,但是原始的聊天内容却没有保存下来,这是对自己不利的行为,只要对方不承认该内容,那么法院对证据的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

第三,聊天内容方面,文字信息应该意思明确,双方对事件的态度确切,而语音信息则应该清晰。

第四,尽可能多的收集其它证据来作为聊天内容的辅助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或者破坏,较不稳定,所以,若要使这些证据满足上述三性,被司法机关所采用,进而证明事件的真实过程,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借助通过采取公正机构和公正人员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一方面证明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为法院认定证据提供依据,从而也提高了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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