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注意到这5年,浙江法院受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达到了3万5千余件,同比前五年增长了5倍多,收结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是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另外,有一些案件也很值得关注,比如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回顾:
这件事情发生在温州。胡某、阮某、陈某原先都是温州AB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的职员,分别从事过滤机及过滤介质、压力容器、防腐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工作。
公司为了保护自我研发、掌握的一些技术及销售信息,专门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印发了《员工手册》,明确了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管理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所以胡某、阮某、陈某在进公司的时候都与其他员工一样签订了保密合同。
2010年4月至10月,胡某、阮某、陈某先后从AB公司离职,到了苏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而纠纷也就由此开始了。
胡某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与AB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为恒尔公司向无锡现代液压气动公司、上海亿岗五金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采购配件,而这些企业都是AB公司的定点采购单位。
同时,他还将在AB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一些技术用于了恒尔公司的相关生产。
阮某也是如此,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将其在AB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所获悉的一些装置及技术参数等信息,用到了恒尔公司的生产当中。
而从事销售工作的陈某在恒尔公司工作期间,把他在AB公司工作期间得到的客户资料加以利用,联系了多家以前是AB公司的长期客户,用较低的价格,把恒尔公司生产的产品设备卖给了这些客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鉴定,AB公司的这些技术信息、客户及供应商名单都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信息,所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AB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受到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108万余元。
因此,法院认为,胡某、阮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阮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判决后,胡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温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科技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一些科研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新单位服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跳槽的人如果与原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一定要遵守上面的约定,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一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将会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般来说,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了,如果损失数超过250万元以上,则属于特别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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