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5:25 217 人看过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进行了统一确定,共计10类28种,归纳了劳动保障监察各类案件的共性特点并加以合理区别,便于监察工作的实际开展、案卷归档和分类统计。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做好监察新旧案由的过渡衔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尽快熟悉、适用《规定》的案由分类名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鉴定行为,提高执行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十类23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8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如使用童工、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将其从某一种案由(如违反招用人员规定)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当事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与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结案时根据监察机构实际查明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同时列出多个案由,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案由的主次排列,分类统计时按列在首位的主要案由确定。

试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现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如下:

一、招用人员类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3)扣押招用人员证件

(4)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

(6)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2、使用童工

3、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4、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二、劳动合同类

5、未订立劳动合同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办理备案手续

9、违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1)拒绝集体协商要求

(2)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有关资料

(3)未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权利

三、工资支付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ll、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12、违反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

四、工作时间类

13、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类

14、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1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6、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保障规定

六、社会保险类

17、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8、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19、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3)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0、冒领(虚领、挪用、截留)社会保险金

七、职业介绍类

21、违反职业介绍批准规定

(1)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2)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批准文件

2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1)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2)提供虚假信息

(3)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月艮务活动

(6)以暴力(或者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7)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违法活动

23、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八、职业技能鉴定类

24、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九、职业培训类

25、违反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十、其他类

26、无理阻挠监督检查

(1)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检查权

(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3)拒绝提供劳动保障资料(用人情况、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6)拒绝参加劳动保障年检。

(7)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27、劳动规章制度违法

28、阻挠职工行使工会法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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