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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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4份、复印件1份
业主提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4份、复印件1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
1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1-->
1个工作日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曾启高
5个工作日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告之可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之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人员
1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核准,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20-->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强
-->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服务大厅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A区1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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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