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0:22 363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列》以及《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建筑边线。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外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须拆除;

(二)界外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须切改入地;

(三)界外地范围内的各种废旧线杆须拔除;

(四)界外地范围内的变台、设施箱及燃气调压柜等设施须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的隐蔽处。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由用地单位或土地收购整理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等费用。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分为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未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

第八条已办理有偿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由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收购整理阶段,由拆迁整理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出让;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界外地处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应配合测绘部门将界外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状况一并提供给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条自《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下发后,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及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标准以及时限等相关内容。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市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用地文件中约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界外地处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市内六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划拨用地文件的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十三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附件一),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四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拆迁整理单位和用地单位下达《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附件二),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和整治期限,告知局内相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建委或各区县建委。

第十五条市及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受理用地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依据《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的规定审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验收合格证明或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本办法实施界外地处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天津市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合格通知单

2.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整治通知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项目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项目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附:天津市城市建设项目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外省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或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市政、管线工程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第三条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范围是:(一)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含地下电缆和供电、路灯架空线)、电信(含市话、长话、广
    2023-04-22
    220人看过
  • 杭州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妥善地处理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项建设用地,确需征用本市郊区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本办法办理安置、补偿等有关事宜。拨用国有土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种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安排,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转让或变更使用土地。严格禁止出租、租用、买卖土地或以物易地。违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法律制裁。第四条各项建设,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或可结合旧城改造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蔬菜基地和鱼塘要严格控制。第五条民用建
    2023-04-22
    422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宝鸡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2年5月16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在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注重环境保护,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确需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超前发展、一次到位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报批,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国土管理部门要参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审定和修改工作;组织编制基准地价。第三条凡在小城镇投资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统一管理。按照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由小城镇政府或市、县政府统一定价征用,实施
    2023-06-10
    104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使用专户”,核算本单位城建资金收支业务。“城建资金使用专户”除核算“城建资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第四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二
    2023-06-10
    134人看过
  •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第四章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总投资在一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经济技术可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三)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四)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按照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中长期拟建重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
    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哪些?城市土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总称。用于城市建设,满足城市功能运行的需要。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专用地的总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读了这篇文章,你就明白了这个问题,它对城镇的发展和建设有很大的影响。我们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的建设用地,以便得到支持。否则,违法用地就得不到相应的扶持,不利于开发建设。我们应该仔细理解这一点。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2023-05-08
    152人看过
  • 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
    2023-04-22
    123人看过
  • 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
    发文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文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发布日期:2005-5-24执行日期:2005-7-1现公布《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玉政复[2004]6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玉溪市中心城区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处置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红塔区玉兴路、玉带路、凤凰路(灵秀村民委员会除外)三个街道办事处及李棋镇金州社区所辖的土地。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023-06-10
    379人看过
  •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
    2023-04-04
    88人看过
  •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于2004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市容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五
    2023-06-10
    362人看过
  •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4-15【实施日期】2005-4-15【发布单位】【文号】宁建房字[2005]218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南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重要文书档案。《项目手册》所记录的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
    2023-04-22
    78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三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第四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城市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
    2023-06-10
    18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天津市建筑工程分项处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天津市新农村建设以租代征地接受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8
      新农村建设拆迁一般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先来看安排宅基地重建,这种安置方式首先拆迁方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一般来说,重置成新价结合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能够补偿到1200-1500元一平米,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把老百姓独栋的房屋拆掉之后,统一搬进公
    •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多少%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0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三)新建工业区
    • 新农村规划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与城乡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相结合后的补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6
      我区的新农村规划建设原则上是与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挂钩)项目相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挂钩)项目报批节省出的四项费用,合计每亩42000元,其中每亩37500元全部补助在农民身上,分为直接补助与间接补助,每亩37500元中的每亩10000元直接用于农民拆迁补助(包括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助)。所余每亩27500元为间接补助,主要用于土地复耕每亩4500元、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每亩21
    • 天津菜地建设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3
      1、菜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