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制度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是: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如果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年度基金收入从1998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68亿元,年度支出从52亿元增加到221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时间,制度出台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失业保险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制度有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与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矛盾更加突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达962亿元,而全国月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只有350元,医疗保障水平较低且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促进就业支出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支出也仅占基金总支出的不到15%(其中上海就占8%)。
2、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的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的矛盾急待解决。一些企业在面临外部风险(人民币升值压力、外贸磨擦、结构调整等)时,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企业抵御风险,稳定职工队伍,防止规模性失业,而现行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长期缴费而不裁减人员,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支持。从实际情况看,这也是失业保险得不到用人单位和职工足够重视的重要因素。
3、现行制度覆盖范围局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打破城乡和户籍界限,为所有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民生,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也要求改革目前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联动的机制,建立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新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
三、立法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出了以下立法建议:
1、建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稳定就业挂钩机制。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2、建立正常的费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中央政府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各地区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在明确失业保险功能和基本政策的情况下,可以给统筹地区在费率调整方面的更大灵活性,既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也防止基金结余过多。中央可以定一个幅度,如1-3%之间,由省里审批。在全面推行市级统筹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统筹,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待遇水平与缴费工资挂钩的办法,按其一定比例计发待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工资的45-50%确定,同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150%确定最高和最低限。通过改革,解决目前失业保险实质上是失业救济的问题,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这样,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相差一倍,是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差别。同时,也针对目前一些地方标准偏低的问题,使缴费工资低的人群成为受益者。另外,从操作技术上看,也是可行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参保个人信息相对完整,而且一些地方已经记录了个人缴费基数或金额。
4、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使其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两项措施:其一,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解除其担心以后领不到这笔钱的顾虑。还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发一部分,比如,加发尚未领取金额的一半。其二,对其他提前就业的,保留尚未领取的期限,继续参保的,合并计算。就业后但按规定不在参保范围的,比如,灵活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可以继续领取以前限期内的失业保险金。
5、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政策:其一,工资性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可以裁员但企业通过降低工资、缩短工时不裁员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其二,培训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三年内累计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预防失业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失业,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并非干预正常环境下的市场竞争。从国外做法看,在市场竞争与社会政策相冲突时,优先考虑社会政策,减少失业是各国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上面提出的预防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工资性补贴,针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大,且是有时间限制、有补贴标准、职工直接受益的措施,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分担就业压力的鼓励,与积极就业政策导向相适应,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6、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是近年来国家在社会领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政策,也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适用范围为:出现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人为因素引发的就业局势不稳定、失业增加,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政策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启用更多的政策措施。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是:
(1)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如以延长三个月为基础,根据情况再延长。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为受重大事件影响停产、半停产的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性补贴,为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交通、搬家补贴等。在实施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层次,即出现全国性重大事件时。二是地方层次,如发生区域性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时。
7、应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第一,将城镇企业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着重解决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问题,打破城乡界限。第二,将原来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是否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调整为统一规定,解决参保政策不统一问题,也有利于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同时考虑到农村个体经济组织不确定性强,暂不纳入参保范围。第三,考虑到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与自雇灵活就业人员有的存在多种劳动关系,有的没有劳动关系,其收入、工作时间等更灵活,就业与失业的界限也不易划定,建议暂不统一纳入参保范围,可以授权地方决定。其他国家也很少将此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8、关于统筹层次。能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是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出发点,同时也要考虑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关系,以及地方的需求和可操作性。从统一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出发,并考虑到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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