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2:49 142 人看过

(1991年9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沈阳市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综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沈阳市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向外界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成果时,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我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分为两级: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区(县)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监测机构。

第七条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法定监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并在各级环境保护局的规划组织安排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对本市大气、水土、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及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库;

(三)负责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修理;

(四)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下同)”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定期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参加区(县)环境监测站晋级考核,对市环境监测网络成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污染事件和应急事故的监测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裁定;

(七)参加制订、修改地方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八)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对市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等。

第九条区(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统一计划下,参与制定本区(县)的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本辖区内的各项环境要素、污染源进行监测与调查,定期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完成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四)负责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参加有关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市环境监测网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对本系统内的污染源和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与本行业系统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受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承担有关“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竣工的验收监测。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二)建立本单位污染档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第十二条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本单位向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以及对单位进行指标化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沈阳市环境监测网是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的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组织。环境监测网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成员单位间系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环境监测网的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网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协作,在对全市的环境进行调查、监测,汇总、整理监测资料,交流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监测网受各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业务考核和质控检查等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2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有哪些《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章奖励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投资兴建、城建部门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污水、雨水泵站;(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四)防洪堤坝、运河、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蓄水库、闸门、涵洞、检查井、边缘外5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
    2023-06-10
    98人看过
  • 怎样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知识点第一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一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2023-06-13
    459人看过
  • 环境监理管理体系
    环境监理管理体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监理的委托与工作程序1.工程环境监理的委托业主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工程环境监理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工作量计算确定,并在工程概算中列支。2.监理工作程序(1)编制工程建设期工程环境监理规划。(2)按照工程环境监理规划、工程建设进度、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编制工程环境监理细则。(3)依据工程环境监理细则实施建设期环境监理。(4)参与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环境监理意见。(5)工程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二、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环境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工程
    2023-06-07
    62人看过
  •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指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一般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包括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
    2023-05-03
    301人看过
  • 环境保护法之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
    2023-04-24
    368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498人看过
  •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环境监测制度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执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由于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污染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技术。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
    2023-06-06
    279人看过
  • 什么是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环境监测的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两个方面:污染源方面主要包括工业、农业、交通污染源和城市废弃物;环境质量状况方面主要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因素的质量状况。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作以下分类:(1)监视性监测。也称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主要是对不同功能区内的水、气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长期的定点、定期监测。其目的在于通过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变化趋势,评价污染治理的效果,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2)研究性监测。也称专题监测。主要是指为确定、研究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迁移变化趋势、发展规律,以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范围,污染强度,对人体、生物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等所进行的监测。(3)特定目的监测。主要指为了确定污染事故的影响和提供解决纠纷的技术仲裁结论所作的
    2023-06-06
    195人看过
  • 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1998年8月11日)[苏环计(98)32号苏财工(98)11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以下分别简称“科技发展基金”和“标准化建设基金”,统称“基金”),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根据江苏省环保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由省环保局集中掌握,省财政厅监督使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省环保局计财处负责。二基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第三条基金来源(一)标准化建设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3%。(二)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2%。第四条基金的使用原则(一)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二)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
    2023-04-24
    450人看过
  • 农业环境监测的定义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监测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手段获取农业(牧、渔)环境质量信息,并据此提出防治污染、保护农业环境对策的过程。它是环境监测在农口的专业,是农业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监测对象是污染农区和主要经济农区的土壤、作物、大气、农用水质和渔业水域。监测的内容是:①污染监测,重点是工业、乡镇企业污染区,城市废水、垃圾利用区,酸雨沉降区,农药化肥频施区;基地、大②环境影响监测,重点是商品农业、大型工程和经济开发区;③环境事故监测;④背景值监测;⑤农业生态因素研究性监测。监测容纳五十研究监测技术和监测方法,建立有关数据档案或数据库,进行环境现状或影响评价,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为防治污染、仲裁事故提供执法依据,为改善和保护农业环境服务。中国农业环境监测起步于70年代,现已形成局部监测网,草拟了农业环境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
    2023-06-07
    249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第三条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四条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第五条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
    2023-06-07
    320人看过
  •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提高对外举债信誉,增强总体偿还外债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偿还外债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用于垫付临时性外债偿还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及使用并承担偿还连带责任的国外中长期贷款。国外中长期贷款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利用外资计划所借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其它以外国货币体现的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的国外贷款。第四条偿债基金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使用安排,在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偿债基金的来源为:(一)项目单位在借用国外贷款时,按所借外债额度的3—5%一次性缴纳;(二)项目投产后,企业在偿还期内每年按其偿债后的税后利润的10%缴纳;上述两项资金缴纳后的所有权不变
    2023-06-05
    434人看过
  •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2023-06-10
    8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环境监测司法指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28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关于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
    • 怎样在环境监测中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9
      环境监测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翔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环保税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也是提升执法效能的保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环境监测,要统一规划设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有关行业
    • 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行维护单位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选择第三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沈阳环境怎么样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二套房144平以下,单价不超过8290/平的普通住宅契税征收3%144平以上(含144平)或单价超过8290/平的普通住宅或非住宅,商住两用房,写字间等征收4%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31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1、环境质量监测。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