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一年成效显著
今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满一周年。《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在辅助性岗位认定程序、用工比例、同工同酬待遇、异地派遣、过渡期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颁布实施,对改变用工理念和方式,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
各级工会广泛深入宣传《暂行规定》,密切关注《暂行规定》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用工动向,及时主动向立法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并参与执法检查、视察、监察活动,督促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依法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积极作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暂行规定》过渡期的工作,严防用工单位出现规避法律的行为,尽快规范现有的劳务派遣行为,及早预防和化解未来的劳务派遣纠纷。
多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够主动完善和调整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做好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的消纳工作,制定一体化的薪酬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同时,调整和优化用工策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取消用工身份管理,实现劳动用工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
《暂行规定》实施一年来,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部分用工单位对落实《暂行规定》心存疑虑,消极等待观望,一些用工单位借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劳务派遣工和劳动合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随着两年过渡期满的临近,各有关方面应增强守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化解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争议、加强劳务派遣职工组建工会等途径,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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