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权分类有哪些,商标在先权的构成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6-10 03:57:13 488 人看过

一、商标的在先权分类有哪些

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

1.在先申请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2.在先使用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在先注册权,当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后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该在后注册商标权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自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这样的在后注册商标权提出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拥有在先权的商标可以运用相关规定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商标在先权的构成条件

商标在先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的几点: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三、注册商标续展程序

注册商标延展的程序主要为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续展注册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续展注册还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还应交纳延迟费。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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