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登记后怎么办
如果发生纠纷的,可以寻求救济。救济途径有:
(一)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二)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三)仲裁救济,这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四)行政司法救济,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2、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异议登记条件是什么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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