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权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7:22:37 438 人看过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法律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一、诉讼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5、当事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可以。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才能复印庭审笔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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