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可防止他人代表其行使一些政治权利;
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防止其在被特赦或者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适用方式上,如危害国家安全、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中也有规定可以独立适用罪名情形。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三、强奸有关的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十一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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