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1]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调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现决定适当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标准。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上报的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按代办业务费标准、按季度拨付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代办业务费。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代理支库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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