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6:54 175 人看过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9月21日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第一审的死刑判决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条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第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七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八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

九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为了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部队建设,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二、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武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证据作进一步审核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误工费赔偿的金额暗战实际收入减少的金额来弥补,但是要分有固定收入与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来比较的。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等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但是,无固定收入的是按照平均的收入水平来进行补偿的,误工费与实际减少的收入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
    2023-08-17
    2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日==================================================================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
    2023-04-26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或者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此复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57)法研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公主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依监督程序提起一
    2023-05-05
    201人看过
  •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84-04-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一、怎样认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
    2023-06-11
    418人看过
  •  最高审判机关: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它是我国唯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院。在我国,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 高 审 判 机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抱歉,我无法根据提供的信息提炼出回复短文。提供的信息涉及到了一个骗局,提醒人们警惕虚假的中奖信息,但与法院的组成无关。同时,提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有叫A的,但这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信息,也没有回答题目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需要回答,请提供相关信息,我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只
    2023-10-04
    10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10.19)
    1.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经)发〔1987〕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23-04-26
    163人看过
  • 最高院审理工伤案件若干规定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以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据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条件:1、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2、工作场所: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
    2023-03-24
    19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
    2023-07-11
    5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执行法院的征询、
    2023-06-11
    11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
    2023-06-11
    1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审[1998]14号[发布日期]1998-07-06[生效日期]1998-0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1日起施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经济审判方法改革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及时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的证明说明,明确证明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人民法院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下列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2023-05-07
    195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检察日报》规范死刑二审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共七章,对案件受理和审查、审核审批、庭前准备、出席法庭、诉讼监督等重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工作流程《规程》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工作流程。在案件受理和审查上,《规程》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办理。办案人员要在接受案件的当日填写《死刑第二审案件登记表》,并分别在案件审结、审批、开庭、判决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在出庭准备上,《规程》要求,出庭检察员应做好出庭预案,围绕抗诉与上诉理由,重点针对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准备,突出针对性和预见性。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诉
    2023-06-11
    1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房如何处理?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
    2023-04-27
    19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判处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法若干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2
      以下信息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 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3
      55人专案组查清文强腐败案检察官调查询问200余人次,询问笔录达7000余页重庆打黑除恶,一个个黑老大倒下的同时,一个个保护伞也逐渐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查出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23人于今年1-4月立案查办。在扫黑的同时,肃清队伍,成为重庆打黑最大亮点。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外界全面解读重庆扫黑斗争以来反腐行动开展情况。面对公诉人抛出的证据,文强基本没有怎么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