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侵犯名誉权网站担责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4:45 104 人看过

前不久,周某像往常一样上网浏览新闻,突然发现一名为潇湘雨的网民在一家网站的留言板栏目上传了一篇帖子。文中点名介绍了周某的身份、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捏造事实,使用了极其下流、淫秽的语言,对她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

由于不知道网民潇湘雨到底是谁,周某当即打电话找到网站要求删帖,但尽管周某多次要求,该网站却一直置之不理,保留该帖达48天之久。周某查到该帖浏览人数1300余人次。周某异常愤怒,声称要起诉该网站,但网站负责人却说侵权人是潇湘雨,与网站无关。那么,在未查找到发帖人的情况下,网站是否应该担责赔偿呢?

其实,网站已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断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四个方面来认定,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首先,周某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由于网站的行为,使发帖人捏造事实,对周某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的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的文章,保留时间长达48天,浏览人数达1300余人次,这必然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使之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其次,网站的行为违法。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应当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人工浏览,判断是否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一旦发现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务必及时删除,停止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站就指名道姓,明显对周某进行侮辱、毁谤的文章未尽法定审查义务,甚至在周某的一再要求下,仍置之不理,应属第八种情形。

再次,网站的违法行为与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最后,网站具有主观故意。由于文中点名介绍了周某的身份、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就侮辱、诽谤内容将造成周某的损害,网站是应当预见的,可其却置之不理,表明其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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