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可以同时开庭审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21:03:30 476 人看过

是可以同时开庭审理的。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一、涉外仲裁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1、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独立裁决原则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4、保密审理原则

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21日 1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选项A错误。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选项B正确。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选项C错误。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
    2023-12-24
    134人看过
  • 涉外案件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可以裁决,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依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涉外仲裁不可以任意约定仲裁地进行仲裁,按照法律上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不管要约定在哪里仲裁,只要双方说好了,那就是可以的,对于仲裁机构一般是没有限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一、涉外仲裁裁决的特点是什么(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
    2023-03-02
    353人看过
  • 涉外仲裁裁决终审维持案
    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仕),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区留仙三路7号O段E栋六楼法定代表人邱*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青,**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DOMA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室。法定代表人吴*霜,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勇,**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申请人深圳市**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06-12
    408人看过
  •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的财产保全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针对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置?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何?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拟对此进行辨析。一、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未就此类案件规定财产保全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而《纽约公约》仅在第六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临时措施制度,即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
    2023-06-06
    445人看过
  • 涉外仲裁机构可以审理哪些案件
    一、涉外仲裁机构可以审理哪些案件涉外仲裁机构可以审理的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确定涉外仲裁适用用的法律的原则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特殊规定原则。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2023-06-07
    140人看过
  • 涉外仲裁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
    2022-11-13
    219人看过
  • 案件审理后仲裁庭如何裁决
    审理后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一、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
    2023-03-02
    93人看过
  • 涉外仲裁仲裁判决谁有执行权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有执行权,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什么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希望合同能得到顺利地履行,交易能够顺利地完成。然而由于交易各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受到各国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或由于其它原因,合同中规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常常导致这样或那样的争议,阻碍着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国际上解决这类纠纷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系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
    2023-07-27
    181人看过
  • 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7]就法条文意本身而言,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前者(第10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为国内仲裁机构,后者(即第66条)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为涉外仲裁机构;前者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内案件,后者为涉外案件。然而,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的一纸发文,打破了此前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就是涉外裁决的格局。据此发文,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选择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或者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于是,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涉外仲裁协议的规定,顺理成章地受理涉外案件。请问:国内
    2023-06-05
    100人看过
  • 澳门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分列为两部分:承认部分依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制度处理,执行部分则依普通执行程序处理。(一)审查之必要性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员所作的关于私权之裁判,经审查及确认后,方在澳门产生效力。但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议、司法协助协议或特别法另有规定者除外;另外,如果域外裁判只是被澳门法院作为证据援用,则无须审查有关裁判。(二)确认之要件澳门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裁判必须符合下列要件,澳门法院方可确认:1.载有法院裁判之文件之真确性无疑问,对裁判之理解无歧见。2.按作出裁判地的法律,该裁判已经生效。3.作出该裁判之法院并非在法律欺诈之情况下具有管辖权,且裁判不涉及澳门法院专属管辖权之事宜。澳门民诉法典列明了澳门法院之专属管辖权,详见下文。4.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门法院审理为由,提出诉讼已系属之抗辩或案件已有确定裁判之抗
    2023-06-07
    456人看过
  •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文本)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第一条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第二条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二、称书面协定者,
    2023-06-06
    338人看过
  •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
    2023-06-12
    408人看过
  • 分析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原因
    理由如下: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另外,1953《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第5条分两款,第1款规定了须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拒绝执行的理由。第2款涉及到违反执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依照这些理由拒绝执行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及其实践为中国营造了区际司法协助的可能和环境。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就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目前内地与
    2023-07-19
    171人看过
  • 我国可以不执行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吗
    1、一般是需要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律师补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
    2023-05-06
    250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4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 涉外案件可以找国际仲裁会裁决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26
      涉外仲裁案件可以由一个国际仲裁员进行裁决,需要下达裁决书,要明确裁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仲裁裁决时,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密切联系原则,要适用国际公约,要参考国际惯例。
    • 涉外仲裁案件如何执行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0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怎么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5
      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是必须要有双方国家的人参与才行。并且关于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情况我们适用的是国际上广泛同意的才执行,对于一些还没有得到国际认可的可以不执行。
    • 仲裁庭有必要开庭审理案件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7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