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两次鉴定不一样怎么办
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以后一次的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因为前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因有争议才会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如果两次鉴定结果有微差,可以理解。如果差距太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伤情鉴定两次鉴定不一样的原因有哪些
1.被鉴定人的伤情可能发生了变化。在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之间,被鉴定人的伤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治疗、康复或恶化)而发生了变化,导致两次鉴定结果不一致。
2.鉴定时机和条件的不同。不同的鉴定时机和条件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例如,初次鉴定可能是在伤害刚发生时进行的,而再次鉴定可能是在一段时间后的治疗或康复期进行的,这时被鉴定人的伤情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3.鉴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不同。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具有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对同一伤情的鉴定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
4.鉴定标准和方法的不同。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同。例如,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一致性。
三、伤情鉴定两次鉴定不一样还可以再次鉴定吗
可以再次鉴定。如果对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允许重新鉴定后会有两种结果,重新鉴定的结果和之前鉴定结果一致,也有可能这个鉴定结果与之前的结果不一致。如果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再次允许重新鉴定可能性更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n(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n(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n(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n(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n(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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