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拟定的《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请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9月15日前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应发的钱发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并力争提前。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并务于9月15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位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按照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220元、240元、260元、290元的,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155元、180元、195元、210元、235元执行。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提高30%,具体数额由各市地自行确定。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市地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在坚持地方解决的同时,省财政给予补助。省属国有企业,属于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规定,我省的失业保险标准已作过调整,按照国办发[1999]69号《通知》要求,应在这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相应冲减。调整冲减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统一按提高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按原标准发放的,要将失业保险金的差额部分及时发给失业人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要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的50%计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市地统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力度,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失业人员按新标准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向中心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无故拖拨、欠拨、少拨。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要边清欠边划拨。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的,要制订出分期缴款计划,逐步补缴。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单列统计。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镇,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注意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扩大保障面的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1999年6月份的实有保障对象人数及实际保障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等条件,并已办理或确认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
1.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调整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按其工龄长短与其养老金水平确定养老金增加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见下表)
表中,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是指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全额养老金(含津、补贴)。
3.企业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从养老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市地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要一次性补发。补发拖欠数额以各市地1999年6月份“拖欠养老金月报表”上报数据为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在省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一系列清费减负的措施,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凡已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协商,并经职代会通过,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今年增加的工资,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核入工效挂钩基数或计入成本。在考核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时,对企业调整基本工资增加的工资可视同实现利润。要严格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凡今年不能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也不能给自己增加工资。具体增资主要通过提高企业工资标准来实现,省劳动厅可制定新的等级工资和岗技工资参考标准。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水平相衔接,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标准由省劳动厅另行发文公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企业应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定级工资待遇。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民政、财政及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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