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具体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一、法院诉讼管辖的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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