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5:32 155 人看过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部制定了《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请参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3年12月28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月电话:6023876-3112传真:6016077)。

原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日起作废。

附件: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

一、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为电力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在电力部领导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电力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二、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贯彻“服务、监督、高效、廉洁”的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三、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的行政用印章为“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章;审批用印章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统一核发的,在海关总署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的“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专用章”。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电力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进口业务。

四、负责电力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负责电力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负责电力部门所需进口特定产品的转报工作,并办理招标特定产品的进口手续,负责电力部门特定产品招标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电力部门进口登记机电产品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部门批准进口机电产品的统计资料报送国家机电办。

六、负责电力部门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机电产品和直接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机电产品的登记工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管理。

七、会同侨办、台办部门办理国家限额外接受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八、负责电力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负责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九、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向本部门领导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十一、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议。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办公室印章使用及进口证明、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十三、注意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坚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进口手续或给予答复。

十四、为统一信息渠道,加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凡电力部所属单位机电设备进口手续必须到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办理,一律不得在地方机电设备进口机构办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1995年4月24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电力工业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单列的通知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7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部决定对合资、集资、煤代油、节能、地方等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在估、概算编制时,设备成套服务费按设备总价的0.5%单独列出。同时核减原能源基[1988]49号文规定的工艺设备运杂费率0.5%.设备运杂费率核减后,具体工程设备运杂费不足时,按实际情况在概算编制和调概时予以调整。自筹资金的老、少、边、穷地区电力工程设备成套服务费可酌情减免。
    2023-06-07
    265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电办[1993]225号【发布日期】1993-07-26【生效日期】1993-07-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电办〔1993〕225号)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
    2023-06-07
    121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我部组织制定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经全国电网调度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电网调度的职责和任务第3条电网调度系统是维系电网整体性的重要纽带,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在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文件。第4条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是
    2023-06-07
    427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
    我国水电建设的水库移民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形成政府负责制和投资包干制等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水库移民的管理体制,保证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必要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并在新建大中型水电项目中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库移民监理制度。附件: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
    2023-06-07
    432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附件: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关系,调动投资者的办电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殖。2.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增强企业投资功能,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力争电力先行。3.促使电力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2023-06-07
    443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继电保护装置室。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
    2023-06-07
    341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为了做好电力部门统一组织设备成套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电力系统的整体优势,经研究对原水电部以(87)水电物字第007号文颁发的“收取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实施细则”中成套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调整。现明确如下:凡是由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统一组织成套的项目,成套服务费仍由成套总公司统一收取,其中发电主机服务费按6∶4分配,即成套总公司60%,承担服务的项目主管局(公司)40%分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7号文的规定,承担电站工程主机设备制造服务的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按其承担成套服务工作量的大小由中国电能设备成套总公司在其所分得的额度内支付,支付额度最多不大于成套总公司所分得额度的1/3;配套设备服务费仍按5∶5分配,即成套总公司和项目主管局(公司)各按50%分配,成套服务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2023-06-07
    402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电力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水力发电厂的全面改革,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努力达到水力发电厂设备稳定可靠、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一流的目标,在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并已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请认真组织贯彻。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是对全国水电厂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电网中的作用、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网、省局(公司)要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力度,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在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的工作,在部指导下由网、省局(公司)组织进行。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
    2023-06-07
    107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气化铁路谐波治理工作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气化铁路(以下简称“电铁”)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全国电铁通车里程逾万公里,遍及全国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为认真贯彻《电力法》,确保供电的电能质量,保障电网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在保证电铁安全供电的同时,必须尽早尽快治理好电铁谐波。为此,现将治理电铁谐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电铁谐波超标的严重性电铁机车是单相大功率整流负荷,其用电会产生大量的谐波与负序,如不能在电铁牵引变电站得到及时治理,将注入电力系统,影响全网,波及用户。由于电铁机车沿铁路移动用电,其产生的危害性远比其他任何谐波源设备更为严重,更为广泛。据不完全统计,自电铁投运三十多年以来,电铁谐波与负序已引发过200MW发电机跳闸,山西、河南、贵州等电网大面积停电或系统解列,电网产生局部谐振,发电机转子损坏,继电保护非正常频繁启动,用户电动机和电容器大量烧坏,小火电厂不能就近并网等一系列的危害
    2023-06-07
    1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电力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
    2023-06-09
    258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划分供电营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并划好供电营业区,4月中旬,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分工作的性质及执法主体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企业行为,也不是企业管理工作。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电职能,是实施《电力法》确立的供电营业许可的法律制度必须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1号文的规定,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及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的现有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履行《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一定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把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好。划分工作要认真仔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划分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二、划分供电营业区的法律依据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划分供电营业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论对谁的供电营业区都必须
    2023-06-07
    93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电水农[1993]390号【发布日期】1993-10-08【生效日期】1993-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1993年10月8日电水农〔1993〕390号)近年来,电力部门开展的整顿农村电价,优质服务和电力“三为”服务活动,取得了实际效果,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赞扬。但是,乱收费还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农村用电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根据党中央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制止农村用电中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电费构成合理的界定(一)农村电费中的合理部分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2.国家批准的燃运加价、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3.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地方办电电价;4.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
    2023-06-07
    409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力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是电力行业面临的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深化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为了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现提出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的重要作用目前,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企业的各级领导对电力法制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大多数电管局、省电力局和电力企业设立了法制机构或配备了专职人员。目前,全国电力系统已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1000余人,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挽回经济损失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电力系统法制工作在行业和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普法教育,以及法律顾问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电力法制工作,
    2023-06-07
    146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确定首批试办新型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知
    根据部电人教[1994]250号文件,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并经进一步研究,确定首批27所学校试办新型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现就试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电力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意义的认识,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为试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为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试点学校在教改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请各学校主管局的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与学校共同组建联合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布置试点工作,并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三、试点学校现行管理体制不变,行政级别不变。从1994年秋季开始在一年级各专业进行改革试点工作,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个别学校也可延到1995年秋季试点。四、各试点学校要主动向所在地教委、劳动部门汇报试点工作的具体设想及进展情况,以争取领导的支持。五、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科学性,使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请东北电管局
    2023-06-07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电力管理部门查了我的电力设施余址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经帮你找到,建议仔细研究。 可以找电力管理部门咨询。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
    • 明知电力公司有违法后仍不提供供电电品品的,是否应以破坏电力设备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破坏的对象限于电力设备。凡是用于发电、变电、供电、输电的机器、设备、厂房、线路、调控装置等均属于电力设备。破坏非电力设备包括破坏电力部门与发电、供电、变电和输电无关的财物,均不能定本罪。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须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
    •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使用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4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2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
    • 一个电力因一个电站内部纠纷而拒绝给付发电企业的发合法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1
      供电企业内部存在问题,不能影响合同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