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如有抵触,按《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把利用好国有土地和经营好土地资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足额征收。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处置权,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
新增用地经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开发和出让。
第四条土地收储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运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地收储机构的发展。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出让金核定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按法律规定应以划拨方式提供的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应当由土地收储机构统一收购后,纳入统一储备、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国有企业划拨用地转让,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投资或者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
(五)及时确定和更新基准地价,严格地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价不能低于标定地价的70%,并保证国家有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地价必须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用途和非法转让划拨用地;不得越权减免和截留国有土地作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不得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招商引资企业的国有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可以实行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先由招商引资企业向国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视企业的实际投资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再向该企业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出让金。
利用土地出让金扶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必须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企业。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合同地价由国有土地受让方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支出分征地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征地补偿性支出由用地单位或者土地收储单位垫支,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标准核算后,由财政部门从定金或者出让金中核拨;开发性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开发商。
土地开发成本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确认。
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平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土地开发性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银行利息等支出。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政府招投标规定的,一律实行招标,工程支出按招标合同由财政核拨;达不到招投标的,实行报帐制核算,支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开发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由项目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业务经费按年核算,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解核拨。
财政部门按照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经费,土地出让业务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财务审计,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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