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1:27 45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如有抵触,按《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把利用好国有土地和经营好土地资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足额征收。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土地处置权,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土地收储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

新增用地经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开发和出让。

第四条土地收储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运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地收储机构的发展。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出让金核定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按法律规定应以划拨方式提供的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的,应当由土地收储机构统一收购后,纳入统一储备、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国有企业划拨用地转让,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投资或者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

(五)及时确定和更新基准地价,严格地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价不能低于标定地价的70%,并保证国家有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地价必须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用途和非法转让划拨用地;不得越权减免和截留国有土地作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招商引资,不得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规定。招商引资企业的国有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可以实行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先由招商引资企业向国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视企业的实际投资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再向该企业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出让金。

利用土地出让金扶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必须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企业。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合同地价由国有土地受让方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支出分征地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征地补偿性支出由用地单位或者土地收储单位垫支,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标准核算后,由财政部门从定金或者出让金中核拨;开发性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开发商。

土地开发成本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确认。

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平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土地开发性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银行利息等支出。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政府招投标规定的,一律实行招标,工程支出按招标合同由财政核拨;达不到招投标的,实行报帐制核算,支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开发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由项目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业务经费按年核算,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解核拨。

财政部门按照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经费,土地出让业务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的财务审计,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银行贷款相关文章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土地评估结果的认定,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昆政发(1994)98号文,即《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改后的条文如下:“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中的土地评估结果,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结果。”二、修改后的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的条文同时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2日附:修改前的条文“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评估结果。”
    2023-06-10
    38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土地,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未正式执行之前,仍按原《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按以下标准向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增值费:增值1部以下的(不含本数,以下同),缴纳增值额的10%;增值1倍以上1倍半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15%;增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20%;增值2倍以上2倍半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25%;增值2倍半以上3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30%;增值3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35%。土地增值额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价值减去转让人应收回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转让人应收回成本
    2023-06-10
    243人看过
  •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八月一日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开发投资金额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和
    2023-06-10
    67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原负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二、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料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由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资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三、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到省直属上地管理局办
    2023-06-10
    463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务员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颁布实施后,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狠抓落实,特别是针对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八条禁令》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公务员,增强了《八条禁令》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但是,在贯彻落实《八条禁令》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有的地区和部门认识不统一,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有禁不止、执令不严、量纪不准、隐瞒不报的现象,影响了《八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当前,全省各族人民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聚精会神搞建设,全力以赴谋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在这样的形势下,认真贯彻执行《八条禁令》,是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
    2023-05-05
    440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了《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2023-08-17
    364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根据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和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实际,建议自2002年10月1日起,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内新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除补偿农民和上缴中央的税费外,给予以下政策优惠: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专项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不再收取。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省里不再集中,由地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实行先征后返。返回的资金由苏北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2023-06-10
    376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
    2023-06-10
    48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八日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市房管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盘活存量房产,刺激住宅消费,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和省政府《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
    2023-06-10
    245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产权公有住房暂停转让出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有部分单位和企业将本单位购建的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转让出售。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交易行为,市政府将专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处置房改后剩余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在相关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前,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一律暂停国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转让出售。二、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的审批和过户手续。三、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有关产权评估、立项、审核批准手续,但尚未交易的,一律暂停交易行为。房管部门不再办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四、已经办理国有产权公有住房转让出售相关手续并成交的,待重新审核后按新的政策处置。五、以上通知事项,以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023-04-22
    30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办证速度,明晰产权关系,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促进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办理使用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但实际已形成明显的四至界线的,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
    2023-06-10
    431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村搞好村镇建设,节约和保护耕地,现对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论是改建、扩建,还是新建,都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绝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承包责任地中起房建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迁并,改造旧村庄,将原址复耕还田。二、农村居民要求建住宅需用地的,必须向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凡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凡占用非耕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工。对无年度用地指标,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宅
    2023-06-10
    157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发布日期:2007-10-12执行日期:2007-10-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越权批地案件通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几起越权批地案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目前,各地对越权批地案件的处理已进入最后阶段,部分地区的处理工作遇到一些困难。我们希望各地认真学习湖南省对越权批地案件一抓到底的精神,加快处理本地区清理出来的越权批地案件,并针对清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土地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巩固清理成果。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几起越权批地案件的通报1991年4月20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土地违法案件大幅度下降,耕地锐减的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8号、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
    2023-06-10
    340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更多>

    #银行贷款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什么新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
    • 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9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有什么内容么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网上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网上挂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网上挂牌公告,公布拟公开出让地块的信息;(二)参与网上挂牌公开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依法确定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认证并办理USBKEY,成为网上交易系统用户;(三)网上交易系统用户通过核对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的条件,自行确定竞买资格;(四)自行确定符合竞买资格的网上交易系统用户经申请并交纳竞买后成为竞买人;(五)网上挂牌期不得少于10日,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