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设立自营企业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52:09 2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为便于顺利实施《上海市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谈判批准程序和接受外商投资设立自营企业的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批准。根据《上海市优先发展利用外资产业和重点项目规划》、《上海市利用外资年度计划》或外商提出的合作建议,主管局(区、县)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与外商联系,就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探索性谈判,同时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开展上述工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本市有关外经贸单位开展咨询服务。在这个阶段,不允许签署任何有约束力的文件。经过资信调查、分析比较、择优选择和探索性谈判,中外双方已达成较为一致的合作意向,项目发起人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局(区、县)。经主管局(区、县)批准,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一式三份,市计委、主管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两份。市外经贸委接到项目建议书后,会同市计委及有关委办研究,并在一个月内批复。今后无论是探索性谈判还是实质性谈判,谈判单位应在每次谈判结束后两日内填写谈判表,报主管局(区、县),并抄送市外经贸委,一式两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每周向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收集情况并报告一次。2、编制和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进行实质性谈判。对外谈判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所有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均应事先与我公司的建议书文本一起编制,并争取在我公司建议书文本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谈判计划和我方建议书文本应与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一致。协商过程中,双方合作意向超出项目建议书内容和范围的,应及时向主管局(区、县)和市外经贸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原项目建议书的单位和份数提交项目建议书修改报告报批。在中外实质性谈判中,应就生产经营方向、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出资比例、技术转让、设备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充分谈判。在中外基本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和解决场地、厂房、能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运输、结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征求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的书面意见。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或者基本建设方案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视为对方案任务书的批准,即可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机关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中外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本协议,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经主管局(区、县)审批后,可以协商签订(合同、章程的内容要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协议、合同、章程报市外经贸委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后生效。3、申请批准证书。申请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主管局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交下列正式文件:1;2.经批准的合资项目建议书;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4.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5.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名单(我方候选人须事先报干部管理部批准);6.中方主管局(区、县)签署的合资企业成立意见。上述文件应以中文提交一式四份。合同、章程应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文件复印件。以上文件同时用外文签署的,应附外文副本一份。但以中文为准。按照审批权限制定,应当移交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的,按上述要求一式十份报送市外经贸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代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或移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如果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意见并返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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