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3:22 214 人看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美行初字第1号

原告章民,男,35岁,汉族,系伊春市美溪区为民粮油饲料站业主,住美溪区建设委。

委托代理人李风,系伊春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常,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方,系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系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处科长。

原告章民不服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1999年2月9日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民、委托代理人李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方、王海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评议后,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讲座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2月9日,被告以原告章民非法收购粮食作出了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章民在汤原县鹤立镇市场非法收购粮食并出具的是伪造发票。根据国务院发(1998)35号《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工商局传真电报(1998)35号《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将原告的大米4,875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5,000.00元。原告章民称大米是通过中间人在张宏承包的粮店买的,不是直接向农民收购的。发票是卖粮方所开,不是我伪造的。原告是合法经营粮油的个体业主,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发票应在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和执行。被告在处罚中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服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处罚决定,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复字(199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伊春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处罚决定。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大米4,875公斤,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1日,原告章民同张余雇用司机宫解去汤源县鹤立镇通过中间人陈国龙在张宏承包的鹤立粮库议价粮店购买大米7,000公斤。合计人民币12,600.00元,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原告1998年12月12日从鹤立镇返回美溪途经西林区白林镇时给刘剑卸下大米2,125公斤,剩余大米4,875公斤在美溪卸车时被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因其无任何手续被扣留,被告当天向原告送达了暂扣违法物品证。1998年12月18日原告章民按被告要求去鹤立粮库议价粮店由张宏补开鹤立油米厂多种经营公司粮油购销站发票一张,提供给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被告认为补开的发票有疑。于1999年1月15日,被告前往汤原县鹤立油米厂调查取证,并举行了听证会、原告在被告未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第二次提供给被告汤源县鹤立粮库议价粮店发票一张,被告未能采用。凭被告去汤源县鹤立调查取证的材料,于1999年2月9日,被告根据国发(1998)3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真电报(1998)35号《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持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非法收购粮食,将原告大米4,875公斤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5,000.00元。原告不服向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请复议,1999年4月20日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美溪工商分局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处罚决定。上为本案事实,有证人张宏、陈国龙、陈宝岩、张景太、宫解、张国武等证言及其它证据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章民购买的大米是在鹤立粮库张宏承包的议价粮店买的成品粮,而不是在粮食生产者或农民手中购买的原粮。第一次开具的发票鹤立税务分局证明为作废发票,第二次提供的张宏现企业使用鹤立粮库议价粮店发票被告又未采用。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作出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的处罚决定,没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又不能证实原告所购买大米是非法收购。就依国发(1998)3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传真电报(1998)35号《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持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进入粮食市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货发票。粮食加工业,个体工商户进入粮食市场销售的粮食,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具的销货发票,不得以调拔单、明细帐等内部单据代替销货发票。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的外县(市)粮源,须持有外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带承运联的销货发票实施办法另行通知)没有合法凭证的粮源,一律予以没收,按《粮食收购条例》从严查处的规定,认定为原告非法收购粮食,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1998)2432号文件第七条,带有随货同行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规定相违背,原告章民的购买大米行为发生在1998年12月12日,被告仅以国家工商局内部传真电报的第四条规定,以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发票就认定原告为非法收购粮食,并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由工商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位1-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所没收的大米4,875公斤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房文军

审判员田广德

审判员李树新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万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沪工商注[2005]7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界定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
    2023-06-07
    146人看过
  • 某公司诉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谢X在调离X机电公司时携带的X机电公司的文件并给予X科技公司使用这一行为应是法人行为。X科技公司的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的对X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害,应当受到处罚。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案由和案号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审案号:(1998)海行初字第37号二审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84号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岳湘建;审判员:王燕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李正旺;代理审判员:刘景文。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上诉人):X科技公司。被告(被上诉人):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被上诉人):X机电公司。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8年3月6日,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区工商局)对原告X科技公司作出关于该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原告X科技公司的经理谢X原在第三人X机电公司市场部任经理,主要从事无线电
    2023-06-06
    264人看过
  • _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人员:______________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2023-06-04
    153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6-04
    292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商字()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后所制作的书面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具体写法如下:一、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1.标题和文书编号。(文书中已给明)2.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有第三人参加复议,还应当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3.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正文这部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即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复议结论。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正文的开始,可分为两段,第一段写明复议的案由,表述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于×年×
    2023-04-24
    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执法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不统一,难以适应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给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增大了随意执法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有些地方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正在使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原有文书可以继续使用到1
    2023-06-06
    242人看过
  • 管某华诉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新疆某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伊中法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华,男,汉族,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八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文化路48号。委托代理人余某,伊犁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潘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某东,伊犁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某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1998)霍赔初字第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期扣留原告沥青,不予处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停业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1.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管某华沥青鉴定费三千九百六十元,交通费一千三百六十元,沥青装卸
    2023-06-06
    238人看过
  • 孔**不服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深南法行初字第54号原告孔学礼,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荔庭苑西侧。委托代理人方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1008号。法定代表人王幼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琳,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兰,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孔学礼不服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琳、李兰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学礼诉称: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告于2003年8月12日同时收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分别为8月12日和8月18日,此行为剥夺了原告陈
    2023-04-24
    494人看过
  • 沈赓诗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户政管理案
    原告:沈赓诗,男,1933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树强,分局长。第三人:王才美,女,1933年2月3日生,汉族,退休,住所在美国767(N)FAIROAKSAUE#5SUNNYVLECA94086U.S.A.沈赓诗与王才美系夫妻。1989年12月21日,王才美经申请获得美国B?2探亲观光签证。次年3月10日,王才美离沪去美国。1993年7月间,王才美在美国申请定居,同年9月29日美国移民局通知王才美办理定居手续,次年1月25日王才美收到美国移民局颁发的证号为A071780045的外国人居住证。该证有效期从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6日止。1994年10月5日,王才美因故从美国返沪,当月18日王才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健康证明、血液检验报告、住所地户口本等,向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提出恢复住所地户口的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经审核,认为王
    2023-06-06
    414人看过
  • 岑安岳诉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被告市公安局以原告打伤第三人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以该处罚程序违法显失公正责罚不当滥用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一审法院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二:法理要点公民之间已调解和好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追究责任?三: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慈行初字第24号原告岑安岳,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军,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65号。委托代理人朱玫华,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65号。第三人宋宝昌,男,46岁,汉族,慈溪市通达轴承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所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原告岑安岳不服慈溪市公安局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
    2023-06-06
    495人看过
  • 黄某全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及赔偿案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深罗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黄某全(又名黄某泉),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增城市仙村镇潮山村一社。委托代理人黄某浓,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深圳市桂园路。法定代表人聂某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干部。原告黄某全起诉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确认弄虚作假行政行为及赔偿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浓和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审批深圳市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事宜有弄虚作假的非法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9796元及利息人民币5746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12月23日曾与深圳市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业务往
    2023-06-06
    115人看过
  • 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吗?
    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吗?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是什么?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
    2023-04-13
    478人看过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如何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如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二、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同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
    2024-02-05
    305人看过
  • 合江县种子公司不服泸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经理。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天琼,局长。合江县种子公司根据本县种子需求情况,按制种预购合同,在1997年1月至3月,从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科技开发部、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科技开发部、四川省简阳市种子公司分别购进农大60二级杂交玉米种59840公斤、24735公斤、1200公斤,共计85775公斤。该公司经过自检发现该三批玉米种子发芽率分别为83%、81%、79%,均未达到85%以上的国家规定标准。该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在同年4月份将该三批玉米种子向全县各乡镇按预购计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时并告知用种单位该型号玉米种发芽率偏低。合江县天堂坝乡购进该型号玉米种子260公斤销售给农民种植。同年5月,该乡部分农民反映该型号玉米种子发芽率低,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农民反映,进行查处。认为该
    2023-06-06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工商局多久可以处理行政处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9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且法律有规定时,才能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局行政处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06
      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 不服公安局司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范本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2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复议或者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写明确。
    • 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
    • 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的解释是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