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的管辖情况:一般是由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咨询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服务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之间的离婚
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向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如他们原先是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登记的,双方自愿离婚,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回国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如他们原先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按外国法律举行结婚的,他们的离婚问题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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