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1:43:50 44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3、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已建有地上建筑物的

或划拨决定书或转让合同等,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属委托办理的,①明确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属委托办理的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土地利用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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