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什么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42:23 283 人看过

在繁杂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为增加当事人在经济活动的信任度,减少经营风险,当事人往往在合同(协议)中约定或另定协议,债务人或担保人将与债之标的相适应的钱或物提存于公证处,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法律现象的出现,一是说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还不能满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需要,二是反映提存这种形式简便、快捷,作用明显,加之公证处作为提存业务的主管机构,它以严密的《提存公证规则》来规范操作的全过程,对确保提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因而提存公证这种法律形式逐步被社会各界认识和接受。

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公证机构办理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协商一致,既权利人同意义务人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担保人或债务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提存与债之标的相适应的货币或物品作为担保,该提存标的物既不是担保人或债务人占有、保管,也不是债权人占有、保管,而是由公证处保管,这样即可以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同时也减少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风险。

(三)提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照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在条件成熟时发生转移,依法确定提存物的归属。条件不成熟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公证处也不会根据司法机关裁定后确定的受领人进行给付,权利人的权益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害。

(四)提存标的物依据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交付给受领人,手续简便,作用明显。公证处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协议)执行人,不受任何外界的任意干扰和影响,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提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存标的物的交付条件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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