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保障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的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领导责任。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中的人身安全,把它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职责,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交通民警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交警大、中队领导要做到:在交通民警执行勤务、出警任务前,要对执勤交通民警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检查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在检查交通民警执勤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工作时,要把交通民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完成任务后,要组织交通民警对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严格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的伤亡事故,交警支、大队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要及时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因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处置不当或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交通民警死亡的,要逐一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发生上述事故的,交警支队、大队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选,省(区、市)交警总队主要领导要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作检查。
4、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各地要配齐、配足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必需的反(发)光背心、锥筒、警示标志牌、现场警戒带等安全防护装备。要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安全防护装备的检查,装备不足的要及时补充,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或更换。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交通民警安全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障安全防护装备经费投入。
二、加强安全防护培训,提高交通民警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为交通民警“三个必训”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新招录交通民警的岗前培训,要加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并进行严格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交警大、中队民警晋职、晋衔的培训,也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考试考核。交警大、中队要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组织路面执勤和事故处理的交通民警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方面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凡是未经过安全防护专门培训、从其他岗位轮岗到路面执勤或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民警,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进行严格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6、要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为交通民警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交警大、中队要加强对交通民警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辅导、训练,并纳入岗位练兵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管理相挂钩。要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特别是勘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安全防护技能的研究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交通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强化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7、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要明确带队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出发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携带足够的发(反)光警示标志牌、反光锥筒、现场警戒隔离带和照明设备等安全防护装备。执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必须穿着发(反)光背心。
8、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以事故(故障)车辆为中心,高速公路(包括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现场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白天500米以上、夜间1000米以上;普通公路事故现场在现场前后方向分别设置警示标志,白天150米以上、夜间200米以上。遇有雨、雪、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警示标志的设置距离应做相应调整。设置的警示标志为反(发)光导向标志、“事故现场减速慢行”警示牌和连续设置的反(发)光锥筒。锥筒间隔距离最长不得超过20米。
城市普通道路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根据现场情况,参照普通公路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进行。
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示宽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
9、设立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在警车停放处设专人,面向来车方向,进行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交通民警要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发现险情应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民警撤离。现场区域较大的,要设置多名安全警戒人员。
10、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和堵塞时,应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在事故现场对向路面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11、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属于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县、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并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12、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必须从事故车辆处由近到远、由内到外依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执勤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安全防护工作。
13、交通民警上路巡逻执勤,必须穿着反光背心,并携带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
14、交通民警驾驶两轮摩托车巡逻,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戴安全头盔,开启警灯。
15、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时,除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在路口指挥交通外,应当在人行道、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地点进行。在公路上执勤时,应当在执勤点设置反(发)光锥筒和限速、警告等明显标志,示意车辆慢速通过。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16、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脚踏车辆踏板,不得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不得强行登车责令驾驶人停车。对于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阻拦。
17、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堵截等办法进行处理。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民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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