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刑罚是指司法机关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近来秩序,侵犯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1.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是追究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司法行为。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3.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某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对其实施两种处罚。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5.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在《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下,各单行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下有一些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则由刑法统一规定,共有两类十种,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种,附加刑五种。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本质上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刑事处罚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而设置的额,本身是一种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并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
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
第一,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
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司法机关了解到了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可能同时受到了两个处罚。实践中,存在对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较多,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应当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确须给以刑事处罚的,应及早移送司法机关,以尽量避免这种先适用行政处罚后又必须适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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