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1:30 135 人看过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字〔2008〕137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四、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五、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1987年8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政发(1987)8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http://www.shandong.gov.cn/attach/0/080619095314834.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函(1991)348号天津市司法局: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ぉ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请示》(津司研发(1991ぉ116号ぉ收悉。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批复如下:一、《条例》第2条中关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的规定,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需经当事人申请,这是对公证机关办证程序的规定,并非“公证自愿原则”的表述。因此,把《条例》第2条中的这一规定理解为“公证自愿原则”,进而得出法律、法规、规章中不能设定某些事项必须公证的结论,是对《条例》规定的误解。二、国家法律、《条例》以及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中,从未有过“公证自愿原则”的规定。三、国务院发布《条例》以来,相继在6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年12
    2023-06-06
    68人看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1]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二、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2月29日
    2023-06-07
    458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12月30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股)(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的行政复议事项。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
    2023-06-13
    371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徐政发[1999]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将于2000年1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将我市的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转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I(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所有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本地有形建筑市
    2023-06-07
    448人看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颁布机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文号]:东政办字〔2006〕38号[颁布时间]:2006-7-10[执行时间]:2006-7-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从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二、大力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
    2023-04-24
    338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2003年1月14日高检发研字[2003]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四)》和《
    2023-06-11
    251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打下坚实社会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政府
    2023-06-09
    365人看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文号:国烟法[2003]74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通知如下: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
    2023-06-06
    458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今年八月,省政府以鲁政发〔1986〕97号文颁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违法乱纪的处理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日趋活跃,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牟取私利;有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阻碍建筑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我市“七五”计划的实现。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由市城乡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凡未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二、市属六县和黄岛区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及外地建安企业进入市区施工,必
    2023-06-10
    106人看过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沧政发[2006]18号2006年6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许可项目,建立有关制度,规范许可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政办函[2006]1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许可项目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收费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知行政许可法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学法制
    2023-04-24
    208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安宁医院进行。三、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或罪犯所在监狱所在地的地、州(市)级人民医院,即贵阳市第
    2023-06-11
    124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有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
    2023-06-07
    482人看过
  • 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4-7-28执行日期:2004-7-28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的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意见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集中审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问题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以市政府公布为准。凡是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废止,违反规定变相继续执行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中央和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受理上报,协助办结。严禁变相审批,设置障碍。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
    2023-04-24
    377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 最高人民、XX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30条的条文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0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的权益。
    • 关于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8
      法律对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