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3:00:20 138 人看过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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