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可以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9:51:46 217 人看过

发包方

“发包”这个词一般多用于工程方面,它也不是书面词汇,这只是人们的别称,实际上它指的是承包项目的甲方。

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组建,是决定承包经营成败的首要因素,也是企业承包的第一步工作。

类型

(1)单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发包方

多年来,我国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形成了从上至下的条条式的行业管理体系。不同的行业,大多有从上至下的部、厅、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从承包实践来看,由这些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代表来组织发包方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包的具体做法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发包领导小组,由这个小组负责发包过程的具体组织工作。这个小组要确定在其所辖的范围内有哪些企业要实行承包经营,以哪种形式进行承包;这个小组还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制定发包方案,确定企业的承包基数或招标标底,核定企业的承包目标和选择承包经营者等;最后,这个小组要作为企业所有者代表同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并向承包者签发经营证书。

这种单纯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发包方之所以在现今的承包经营实践中比较多见,主要是因为这样组成发包方比较简单易行,并且能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经济管理体制较好地衔接起来。其次,是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掌握企业生产与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与业务,了解企业的特点及市场情况,故而有发言权,便于向企业发包,也便于在承包后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检查。

但是,这种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发包方受传统体制和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较深,因此,在承包经营实践中很难切实做到以法人的面目出现,与承包方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双方地位的实际不平等,会使承包合同除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力之外,还可能具有某种行政效力,从而有可能强化而不是减弱行政干预。此外,这种发包方的组成,往往会使承包工作受到部门利益的干扰,造成承包目标和承包合同的标的偏重于对部门利益实现的保证,而忽视了对整体利益实现的保证,使承包工作出现某种程度的倾斜,不能真正发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作用。

(2)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发包方

在承包经营实践中,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发包方的情况也是较为多见的。其做法是,由一级政府的负责人牵头组成有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审计和物价等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参加的发方小组。小组建成后,可以是在企业现场办公。也可以是派人进驻企业,然后进行一系列的与承包经营有关的工作。但最后,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并对承包经营者签发经营证书。

这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包方,不再单纯地代表某一个部门的利益,避免了承包中可能出现的向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倾斜的现象;有利于克服我国经济中长期存在的部门分割的弊病。而且,由这种发包方代表所有者来向企业发包,有可能使政府机构向企业下达任务的现象减少并消失。这样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减少政府机构对企业的直接的行政干预;有利于保证发包的公正合理;也有利于在承包工作中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打破政府和部门以及各系统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传统;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问题,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发包方的组成还是松散的,临时性的。发包方的组成人员,在完成一次发包工作之后,往往又回到他原来所属的政府机构。这样,就使这种发包组织不能完全超脱于各部门、各机构的利益之上。因此,当这种发包组织在通过承包来规范企业的权能,界定责任与利益时,就非常可能出现各个部门、机构的代表出于本部门的利益提出要求或向企业安排自己部门的工作。如果有较多的部门直接派人参与发包,并都代表本部门的利益对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者的选择作出裁决,就可能使承包合同中的指标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从而使承包合同变成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重走政企不分的老路,经营者的自主权也有重新落空的危险。此外。这种发包方的临时性也可能影响对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影响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应负责任的落实。还有,就是这种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的行为主体与签订合同时的行为主体不完全吻合,前者是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由各有关政府机构代表参加而组成行为主体,后者往往只是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这样一旦承包失败,就有可能造成彼此分不清责任的状况。所以,今后解决这种发包方组成的临时性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发包方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发包方的形式,在当前的承包经营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一个前提是企业具备了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等,而这在我国的企业中还是罕见的。这种方式的发包方的工作程序大致是这样的:由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委派评估小组进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测算标底,然后组织有关的内行专家成立招标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承包经营者的考评、选拔。最后,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向承包经营者颁发聘书,签订合同,并进行法律公证,同时行使承包期内的检查监督权。

这种发包方的组成与前面提到的两种组成的最大区别在于,前两种发包方的行为主体都是政府,承包方是企业或企业经营者,而这种发包方的主体是企业,即企业的最高权力(或决策)机构或企业法人权力的直接承接者,承包方则是经发包方选拔确认的企业经营者。这种组成的发包方,由于能够直接代表企业,所以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经营的自主权。而在这一基础上,通过承包合同建立的契约关系,就会使承包经营者有明确而稳定的经营权力,能够保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能保证企业行政指挥的权威和效率。

在承包经营实践中,还有一些企业是由职工代表大会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进行发包,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民意测验来选聘承包经营者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或企:业法人权力的直接承接者来组成发包方的一种形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哪些单位可以裁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用人单位不能裁的人员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裁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2023-04-26
    138人看过
  • 哪些罪名可以是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发布教育宣传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单位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某些罪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023-02-04
    263人看过
  • 发包单位是否可以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发包单位不可以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发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以及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特征有哪些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无效情形如下: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建筑工程外包是否合法建筑工程外包是指一般专业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无此专业资质,需要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但是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审查。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2023-03-21
    186人看过
  • 外地工程预缴,有哪些单位开的发票是可以抵扣分包的?
    大类开具建筑服务的可以预缴的时候扣除。计税机构所在地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专票。一、有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1、印制的要求不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务局、地⽅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依此可知,它们是由不同的印制单位印制的。2、使⽤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发票⼀般只能由增值税⼀般纳税⼈领购使⽤,⼩规模纳税⼈需要使⽤的,须由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税局代开。不过到⽬前为⽌,国家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规模纳税⼈纳⼊了可⾃⾏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试点范围,这7个⾏业的⼩规模纳税⼈除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专⽤发票需要找税局代开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
    2023-02-04
    168人看过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同时发错谁承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023-03-01
    212人看过
  • 发票单位是否可以写元
    不可以。1.严格来说不能报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财务报销。这个条文很有艺术,“不符合规定”没有严格定义,很容易就触发。2.预付卡发票是监管的重点,单位写成元,属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而不合规。换成别的类型发票,可以过了,但是预付卡发票需要谨慎。一、发票和税票怎么区分?发票与税票的区别:1.两者还是有定义上的区别的。发票:是指顾客(买家)在消费时(支出时)取得的证明,即证明顾客(买家)的消费金额、数量等。税票:是指公民或法人取得收入时(取得收入之后),给付款者(买家)出具的收款证明,即证明公民或法人所交的税款和款项等。2.从本质上来讲,发票是(支出时)的索取票据,税票是(收入时)的出具票据。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进行抵扣税款,后者不可。换句话说,普通票可以报销,不可抵扣。专用票不只可以报销,更可以抵扣。4.发票和税票的
    2023-04-06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规定是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一般情况下,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是相对的。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区别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7
      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 这里的“承包单位”,就是施工单位,俗称乙方。“发包单位”,就是建设单位,俗称甲方。
    • 哪些单位可以发取暖费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1
      哪些单位需要发放取暖费,国家并无强制性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取暖费发放标准 民用取暖费价格为24元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取暖费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24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取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取暖费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
    • 发包单位意见是哪些意思? ?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23
      发包单位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 分包工程有哪些发包单位?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