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10:34 441 人看过

(一)广告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广告市场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从广告市场的现实状况及广告业发展的趋势看,现行的广告市场法规体系在完备性、可操作性及执法手段等方面尚存有缺陷,《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授权监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时,行使诸如查封、扣留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在执法中常常遭到违法当事人抗拒检查(如非法拆封,转移违法财物及账册等),无法律责任条款予以规制。

2、监督管理的技术和手段落后,执法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缺乏相应的监管人才,区域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户外广告设置混乱、发展无序、发布随意,印刷品广告乱发、乱投递、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服务、房地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电视直销、加工承揽等广告行为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缺少统一的规定致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力。

4、对广告经营资质审批过严、过紧,特别是对境外的广告审批过紧,束缚了广告业的发展,削弱了广告业的竞争力。

5、广告管理定位存在偏差,不能适应WTO开放规划的要求。广告行政管理主要定位于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两方面,长期以来偏重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对广告经营行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以及现行广告代理制和国际通行广告代理制的不协调等问题缺乏对策,对广告业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服务。

(二)加入WTO对广告业的监管提出的挑战

1、加入WTO后,在市场准入上对外资的限制和内资企业的优惠都将逐步取消,代之以统一的国民待遇。国内外广告市场整体水平的较大落差,对当前秩序混乱、体系不完整、技术水平偏低的国内广告市场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2、全新的整合营销策划理念将对传统的广告形式提出挑战,传统的大众媒介将受到互联网等新技术媒介的冲击。

3、人才和品牌方面将受到激烈竞争的考验

4、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政策的深入和政府机构职能的再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三、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不仅是建设社会诚信意识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机关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广告监管方式,规范广告竞争行为。

加入WTO后,工商部门应改变以前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管理,重内容监管、轻行为规范的传统广告监管模式,监管重点应转移到广告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和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手制定广告竞争规制,规范广告业内存在的商业贿赂,剽窃广告创意、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服务、管理并重,促进广告企业发展。

作为市场卫士和广告监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改变执法形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运用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搞好服务,联合经贸部门共同开展对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和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广告战略,运用培训、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塑造形象,培育品牌价值,向世界品牌冲刺和挑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媒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督促媒介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广告审查员责任,切实担负起广告发布的把关责任。组织开展对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媒介广告经营人员素质,帮助媒介单位提高对广告的审查把关能力。同时,应将每年一度的广告经营资格单项检查纳入企业年检范围,为广告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3、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我国广告管理一直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司法机关对广告的管理滞后、被动,缺乏系统性,加上司法救济程序繁琐,费用较高,因此消费者受虚假广告侵害,往往会首先寻求行政部门的保护,而在西方国家大都寻求法院解决,司法救济相当重要。因此,作为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和司法部门的沟通,逐步引入司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体系。

4、简化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广告经营前置审批制度具有重复、繁琐、低效的弊端,阻碍了广告市场准入措施的高效运转,笔者认为应取消传统的广告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尤其是对外资广告经营者,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下放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简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程序,逐步由省工商局和外经贸委主持审批。但对广告从业人员仍坚持基本的从业资质,以保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5、加大广告市场开放力度,拓展国内广告国际空间。现在国内广告企业在海外发布广告仍需经过外商代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应逐步取消对企业跨境发布广告行为的限制,即企业可直接在海外投放广告,无须通过国内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代理,鼓励企业积极进军国际市场。

6、完善法规体系,解决实际问题。在积极进行法规清理的同时,抓紧制定新的适应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法规体系。应着重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广告服务承诺表确定广告市场准许条件和程序;

(2)根据宪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广告发布标准;

(3)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广告竞争规制,提升监管层次;

(4)根据国际司法原则制定广告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办法;

(5)根据例外条款制定保护性规定。

7、加大行政扶持力度,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作为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力度,在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1)逐步放开广告虚拟领域,提供公平竞争平台;(2)鼓励优势广告企业做大做实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3)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借鉴国际惯例,工商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广告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发挥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广告监测,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同时,争取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行业协会拥有相应的保护本行业的能力与权威,拥有协调国内外广告企业的权力和地位,在广告业应对WTO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大众消费的主力军,不断深入探索规范广告竞争行为的有效途径,能够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2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广告活动相关文章
  • 模仿竞争者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模仿竞争者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上主要指违背商业诚信、公平交易规则的行为,而广义不仅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还涵盖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具体而言,这种不正当竞争表现为三个层面:1.违法性;2.民事侵权性;3.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性。二、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特征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体现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1.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因为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2.它涉及民事侵权,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因为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三、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诋毁他人商品和服务;2.使用虚假夸大内容误导消费者;3.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其中,广告比
    2024-02-03
    188人看过
  • 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
    未点明比较对象的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片面宣传广告如损害同行利益,也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记者获悉,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对一些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不指名道姓的虚假对比广告,是否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对此,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然而记者了解到,不少商家为宣传自身产品,常常选择同类产品作比较。如农夫山泉天然水曾在广告中贬低纯净水产品,而遭生产纯净水的厂家口诛笔伐;我市一知名洗衣粉品牌,也曾因外地某洗衣粉生产商不点名对比,认为其损害自身声誉而诉之公堂。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意见》,则认定这一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该《意见》规定,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
    2023-04-24
    122人看过
  • “超微钙”比较广告不正当竞争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钙制品的企业,其经营的超微钙属于传统钙的一种。该公司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的广告中,将巨能钙与传统钙进行对比,突出巨能钙的优点。因此,超微公司认为巨能公司是恶意贬低包括其公司生产的超微钙在内的传统钙,以对其造成商誉损失为由将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点评: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同时也不禁止对同类产品做比较宣传,但企业的宣传应当真实,不能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
    2023-04-24
    16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由于信息网络平台的快捷性和多变性,网络环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
    2023-06-08
    113人看过
  • 新《保健食品广告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备受外界关注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终于有了最新消息。近日,笔者从第六届中国保健行业销售商论坛上获悉,正在起草中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中将首次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将从以往的3万元左右提高到20万元。保健食品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朝阳产业,但由于其广告宣传混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整个行业的秩序。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情况相当重视并多次予以打击,但由于法规制定缺失,导致很多问题的处罚无法可依,处罚力度也过轻,这使出台新的《保健食品广告法》成为必须。正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作的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市场监测中心主任王珏介绍说。据了解,新《保健食品广告法》包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另一方面,王珏也介绍,新的《保健食品广告法》中还将对功能描述做出规范,从只规定不能说什么转变为详细规定可以说什么。而这
    2023-04-24
    14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而不正当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不平等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利,但后果却不大相同。不平等竞争也需要改革和改变,它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2023-04-24
    15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雇员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虽然都是针对经营者本身的,但是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实践中仍有不少人认为对实施行为的经营者的雇员应当直接按照反法处罚,如孔祥俊先生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在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的雇员用反法进行处罚的实例也有不少。我认为,根据反法的立法原意和反法所应起到的作用,不应当将经营者的雇员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理由如下:雇员防碍竞争的行为不外乎这两种情形,一是代表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这种情况下雇员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其代表的经营者,而不是归于雇员本身,雇员本身不是竞争的参与者,雇员在其实施的防碍竞争的行为中没有自身的竞争利益,对于不存在竞争利益的行为者不能用反法来处罚。二是为了谋求自身的不法利益而进行的客观上损害他人竞争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所希望获取以及实际获取的利益并非是竞争利益,而是其他
    2023-06-08
    27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网络投诉平台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的特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特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对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受害的人的利益即使获取不正当竞争证据和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式实现:第一,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对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进行过滤和将官,实现“以网治网”的网络竞争行为的监管目的。第二,利用国家工商总局现有的网络系统和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将从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只有健全了网络竞争行为投诉平台,才能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震慑,才能使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
    2023-06-08
    3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里的虚假宣传是广告法的广告吗、
    虚假宣传,其表现形式可以涵盖口头、书面等多种途径;与之相对应的,虚假广告是以广告这种特定形式来实施的。在此基础上,相较来说,虚假宣传更适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和约束,而虚假广告则更多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4-08-19
    78人看过
  • 屏蔽广告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战2014年亮点频出。奇虎360与腾讯之间长达4年的纠葛终在2015年到来之前尘埃落定,毫无悬念地成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的案例今年是一个接一个。爱奇艺、乐视、优酷网、金山等业内大佬均被卷入。不正当竞争使得互联网变成了硝烟弥漫的战场。法院受理的涉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逐年攀升,诉讼标的额亦屡创新高,花样翻新变化快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X在接受采访时说。过滤视频广告被认定违法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全球占比40%。这块极具诱惑力的大蛋糕,也引得围绕其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仅2014年,就发生了数起引起业内极大关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而其中,尤以屏蔽广告引发的案例居多。爱奇艺因乐视开发的飞视电视浏览器尽数屏蔽其广告行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
    2023-06-07
    46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以达到谋取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二)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2023-06-08
    432人看过
  •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影响行业竞争格局?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进行虚假宣传;2、上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3、利用因特网侵犯竞争对手的商誉;4、网页抄袭;5、侵犯商业秘密;6、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7、域名纠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商品和假冒商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
    2023-07-03
    81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然后在市场上执行。 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制作适当的销售信息、及时传达给受众、选择适当的时机,用合理的成本。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 更多>

    #广告活动
    相关咨询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广告行业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告中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 2、采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诱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广告服务指标的形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广告作品著作权。
    • 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9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 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7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30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