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广告市场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从广告市场的现实状况及广告业发展的趋势看,现行的广告市场法规体系在完备性、可操作性及执法手段等方面尚存有缺陷,《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授权监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时,行使诸如查封、扣留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在执法中常常遭到违法当事人抗拒检查(如非法拆封,转移违法财物及账册等),无法律责任条款予以规制。
2、监督管理的技术和手段落后,执法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缺乏相应的监管人才,区域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户外广告设置混乱、发展无序、发布随意,印刷品广告乱发、乱投递、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服务、房地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电视直销、加工承揽等广告行为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缺少统一的规定致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力。
4、对广告经营资质审批过严、过紧,特别是对境外的广告审批过紧,束缚了广告业的发展,削弱了广告业的竞争力。
5、广告管理定位存在偏差,不能适应WTO开放规划的要求。广告行政管理主要定位于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两方面,长期以来偏重广告宣传行为的管理,对广告经营行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以及现行广告代理制和国际通行广告代理制的不协调等问题缺乏对策,对广告业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服务。
(二)加入WTO对广告业的监管提出的挑战
1、加入WTO后,在市场准入上对外资的限制和内资企业的优惠都将逐步取消,代之以统一的国民待遇。国内外广告市场整体水平的较大落差,对当前秩序混乱、体系不完整、技术水平偏低的国内广告市场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2、全新的整合营销策划理念将对传统的广告形式提出挑战,传统的大众媒介将受到互联网等新技术媒介的冲击。
3、人才和品牌方面将受到激烈竞争的考验
4、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政策的深入和政府机构职能的再调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三、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不仅是建设社会诚信意识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机关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革广告监管方式,规范广告竞争行为。
加入WTO后,工商部门应改变以前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管理,重内容监管、轻行为规范的传统广告监管模式,监管重点应转移到广告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媒介垄断和广告创意保护等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着手制定广告竞争规制,规范广告业内存在的商业贿赂,剽窃广告创意、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服务、管理并重,促进广告企业发展。
作为市场卫士和广告监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改变执法形象,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运用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搞好服务,联合经贸部门共同开展对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和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开展广告战略,运用培训、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塑造形象,培育品牌价值,向世界品牌冲刺和挑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媒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督促媒介单位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广告审查员责任,切实担负起广告发布的把关责任。组织开展对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媒介广告经营人员素质,帮助媒介单位提高对广告的审查把关能力。同时,应将每年一度的广告经营资格单项检查纳入企业年检范围,为广告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3、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我国广告管理一直采用行政主导模式,司法机关对广告的管理滞后、被动,缺乏系统性,加上司法救济程序繁琐,费用较高,因此消费者受虚假广告侵害,往往会首先寻求行政部门的保护,而在西方国家大都寻求法院解决,司法救济相当重要。因此,作为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和司法部门的沟通,逐步引入司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体系。
4、简化前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广告经营前置审批制度具有重复、繁琐、低效的弊端,阻碍了广告市场准入措施的高效运转,笔者认为应取消传统的广告经营许可前置审批制度,纳入并联审批体系,尤其是对外资广告经营者,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下放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简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程序,逐步由省工商局和外经贸委主持审批。但对广告从业人员仍坚持基本的从业资质,以保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5、加大广告市场开放力度,拓展国内广告国际空间。现在国内广告企业在海外发布广告仍需经过外商代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应逐步取消对企业跨境发布广告行为的限制,即企业可直接在海外投放广告,无须通过国内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代理,鼓励企业积极进军国际市场。
6、完善法规体系,解决实际问题。在积极进行法规清理的同时,抓紧制定新的适应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法规体系。应着重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广告服务承诺表确定广告市场准许条件和程序;
(2)根据宪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广告发布标准;
(3)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广告竞争规制,提升监管层次;
(4)根据国际司法原则制定广告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办法;
(5)根据例外条款制定保护性规定。
7、加大行政扶持力度,强化行业协会作用。
作为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力度,在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1)逐步放开广告虚拟领域,提供公平竞争平台;(2)鼓励优势广告企业做大做实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3)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借鉴国际惯例,工商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广告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发挥广告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广告监测,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新型的合作关系。同时,争取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使行业协会拥有相应的保护本行业的能力与权威,拥有协调国内外广告企业的权力和地位,在广告业应对WTO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大众消费的主力军,不断深入探索规范广告竞争行为的有效途径,能够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其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
虚假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03人看过
-
广告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有哪些
357人看过
-
关键词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277人看过
-
广告行业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263人看过
-
竞争行为: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
418人看过
-
从事广告行业能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
371人看过
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然后在市场上执行。 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制作适当的销售信息、及时传达给受众、选择适当的时机,用合理的成本。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广告战略,... 更多>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广告行业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5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告中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接诋毁其他经营者、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 2、采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诱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广告服务指标的形式,不正当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广告作品著作权。
-
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实例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9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
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7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30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