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0:52:26 193 人看过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如果不是诉讼方式行使,则应当认定为抵消、指示交付等法律行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

在管辖上,由被告即次债务人所在地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仲裁管辖。当然如果属于专属管辖,则仍然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虽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但是债权人上绝不可以随便行使的。我们知道,只有债务人满足三个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以及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才可以享有代位权,依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请求债权的保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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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2日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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