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听证程序的组织规定,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时间、听证通知的时间、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资格的要求、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方式、听证会的程序和听证笔录的制作等。
听证程序的组织遵循以下规定:
1.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必须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需要保密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如果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她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就视为他/她放弃了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将终止听证;
7.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 证 会 当 事 人 权 利 与 义 务
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当事人进行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同时也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提供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配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进行申辩和质证。如果当事人对听证会中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他们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并请求重新鉴定或者调查。
另外,当事人还有义务在听证会上如实回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并配合听证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听证结束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及时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当事人进行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调查。同时,当事人还有义务如实回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并配合听证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听证结束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及时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申辩,并配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进行申辩和质证。如果当事人对听证会中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他们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并请求重新鉴定或者调查。当事人还有义务在听证会上如实回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并配合听证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听证结束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及时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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