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是落实十三届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重要文件,是抓紧办好四件大事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中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一定要抓住当前的大好时机,具体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的部署,把反贪污、反受贿斗争引向深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高法、高检将要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当前,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党委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法律。
二、做好投案自首的接待工作,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者,一般不要拘留、逮捕,必要时,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构成犯罪和不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采取措施,加快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对坦白自首、积极退赃者,也要查清核实,以便依法从宽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将你们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经验和意见,随时报告高检院。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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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检察院会查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5影响定罪的,需要核实数额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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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就失去检察院的侦查权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7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因此检察院还是有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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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8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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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5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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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贪污、受贿、死刑、假释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9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才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情节较轻的贪污贿赂犯罪,不适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3、具体法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