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应当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则由个人偿还,无需共同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家庭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担责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王女士身体就不好,李先生对此十分清楚,娘家还特别嘱咐李先生要好好照顾王女士。两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孩子。随着孩子的一天天长大,李先生却越来越嫌弃王女士的体弱多病,经常与她发生争吵。一次,王女士不慎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当晚李先生便用车将她送回娘家,并声称从此不再过问她的事。娘家人借了9000多元钱为女儿治好了伤。王女士知道年迈的父母无力承担这笔债务。为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李先生偿还娘家为自己治病垫付的费用。
判决
法院认定王女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在我国,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不仅包括共有积极财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此,王女士父母为其垫付的医药费是她与丈夫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法理,夫妻共同债务不作份额划分,无所谓妻子、丈夫应该承担的份额,也就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所以,王女士不能要求李先生单独承担应由他们双方承担的债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对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关系,拥有实体法律上的请求权,即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
此案中,单就债权进行分析,受到侵害的是王女士娘家人的债权而不是王女士的。相反,王女士实际上也是侵害娘家人债权的侵害人。所以,此案应由王女士的娘家人提起诉讼,而王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应列为共同被告。
提示
如果王女士要起诉丈夫,她可以要求丈夫对她尽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妻子需要治疗,丈夫理应为其支付医药费,反之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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