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大概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抚顺市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待遇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7号),结合抚顺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抚顺市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60元,二级伤残150元,三级伤残140元,四级伤残13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1150元/月,二级伤残1080元/月,三级伤残1020元/月,四级伤残950元/月。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分别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430元/月。
4.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但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资金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事项
1.由用人单位负责三项待遇调整申报工作,负责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县区属用人单位须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2.对已办理待遇调整审批手续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应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支付相关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此次调整三项待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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